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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武进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内容
2016-08-22 16:05:00  来源:http://www.js.jcy.gov.cn/2016zl/bxgkcth/tpxw/201608/t2958850.shtml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武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武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辖区内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八)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配合上级检察院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补任等工作;受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和转交的案件,做好答复工作。

  (十)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对涉案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案件质量进行季度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撤消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以及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检查;组织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行考评。

  (十一)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院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和指导院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局、侦查监督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警大队、检察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案件监督管理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监察室、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以及派驻湖塘镇检察室、前黄镇检察室、嘉泽镇检察室、横林镇检察室、横山桥镇检察室等内设机构。另外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还设一个事业单位即武进区检察官培训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经费管理纳入检察院部门预算统一核算。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大力促进法治武进建设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41人(不含戚区检察院,下同),不批准逮捕230人,提起公诉2635人,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9人,依法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从重从快起诉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黄赌毒”等案件犯罪嫌疑人1282人,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不断净化社会环境。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不需要羁押或判处刑罚的,依法不批准逮捕73人、不起诉32人。适应司法办案新要求和案多人少现状,积极探索繁简分流、类案集中办理和轻案快速办理机制,实现了案件质量、效果双提升。

  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惩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24件24人、渎职侵权案件9件10人,其中厅处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9人,百万元以上特大案9件,查办的处级干部和百万元以上案件数,分别上升100%和30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根据省市检察院交办的线索,成功查办了原扬州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季允丰、常州市地税局副局长成晓平等厅处级干部受贿要案;深入查办发生在城镇建设、涉农惠农等领域的窝案串案16人。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8人。面对反腐败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进“智慧侦查”,加大科技强侦力度,提升规范司法水平,充分体现人性化办案,切实提高了办案质效。

  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机制,实现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关口前移。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件、撤案5件,追捕追诉漏犯7人,纠正侦查程序违法21件。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1件,通过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开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监督,督促相关部门追缴国有资产近千万元;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3400余万元。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看守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检察建议27份,均被采纳;对无羁押必要的24名在押人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做好6名特赦人员核查监督,确保特赦工作依法、规范。对全区582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重点帮教和执行情况跟踪监督。驻看守所检察室再次荣获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

  (二)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全力保障现代化建设

  护航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起诉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92人,全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涉企刑事犯罪惩治力度,深入推进服务企业“365”工作方案,对涉企犯罪开辟快捕快诉“绿色通道”。共起诉涉企盗窃、商业贿赂等犯罪192人,尽力挽回企业经济损失;通过检企共建、巡回庭审等形式,深化企业检察服务。针对涉企刑事案件多发现象,联合法院在中天集团举行盗窃案件公开庭审,切实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制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科教城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密切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促进和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办理全市首例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帮助受害公司获得50万民事赔偿。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行动,与农林、环保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集中起诉全市污染环境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等犯罪45人,并同步推进专项整治和法制宣传。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起诉制售假药、假牛肉等犯罪18人,依法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蒋志平等人制售假药案,及时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快捕快诉。重视弱势群体司法保护,设立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基金,向21名涉案特困被害人发放救助金8.2万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各类司法帮助41次,依法建议并支持常州首例监护人资格撤销申请案;帮扶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11人,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依托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和规范化接待,运用上下联动、远程视频接待等机制,受理群众信访361件,接待来访群众227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307件,依法妥善解决疑难复杂信访案19件。

  促进社会法治文明。推进制度防腐。结合职务犯罪查处,发出检察建议12份,召开案例剖析会5次,督促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借助区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平台,运用“1+4”预防机制,对新沟河、湖塘花园街地铁等十多项重点工程,实行全程廉政监督。强化思想守廉。丰富廉政教育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2次,举办廉政讲座6次,受教育党员干部3500余人;通过电台《预防时空》专栏、《阳湖明镜》预防专刊、廉政短信等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全面推行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网上网下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843次,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在校生犯罪预防。成立法制宣讲团,15名干警担任辖区大中小学法制辅导员,到星辰实验学校、南夏墅中学等学校开展法制活动18场,受教育师生4500余名。积极参与“六五普法”、“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法润武进”宪法宣传日等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守法意识。

  (三)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着力增强检察发展动能

  推出检察改革新举措。自觉强化检察权外部监督,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跟踪质询、现场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重点案件、重要办案环节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全年公开案件程序信息3344件、法律文书967份,公布重要案件信息155件,进一步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坚持诉访分离、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原则,引导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围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业保障、检察官员额制和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体制改革,深刻领会司法改革精神,认真做好相关改革的调研认证和前期准备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断拓展检察监督新空间。

  探索失足青少年帮教新模式。突出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设立特别程序检察科,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设立人性化未成年人办案区。运用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公开听证等制度,积极挽救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5人、不起诉12人。深化“一站一港”观护帮教工作,对入驻的127名涉罪青少年,开展结对帮教、心理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训,成效明显,无一人重新犯罪。与常州大学、常州孔子思想研究会建立合作机制,通过传统文化教育、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等形式,对观护帮教工作站、看守所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进了帮教工作的社会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迈上科技强检新台阶。坚持走科技强检之路,加快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打造现代“检察园芯”。以办公楼为主体,先后建成技侦、检察为民和检务保障“三大中心”,形成“四位一体”的检察“园”;建成智能化办案区和统一业务应用、远程视频接访等“五大系统”,打造“一区五核”的检察“芯”。加快推进“信息检察”。开通远程审讯、远程观摩庭审视讯平台,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司法办案、重大案件庭审进行监督和评议,促进司法规范;全面推行案件网上办理、网上监督、网上管理,提升司法能力。不断强化“电子检务”。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了检务保障成效。建成资产电子管理系统,做到全院资产购置和使用情况“一网清”;推出手机“检务通”,为“手指化”办案办公创造了条件。年内,被最高检评为全国首批“科技强检示范院”。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升检察公信力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最高检列出的作风简单粗暴、执行规定不严格、律师权益保障不到位等8大突出问题,采取内部自查与外部征询方式,对两年来办理的2366件案件进行评查,排查并整改5大类17项问题;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意见建议51条;落实整改措施35项,出台规范性制度8项,推行“一图一单”防范机制, 对不规范司法行为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确保了不规范司法行为的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切实增强了检察干警规范司法的自觉性。推出“四制度一平台”,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检察日报》头版宣传报道了该经验做法。

  突出加强干警能力建设。坚持文化育检、人才强检战略。借助检校共建、阳湖法学社等载体,采取系统培训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岗位练兵和院校深造相结合,全面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利用导师制、教官制和挂职交流等制度,不断加大青年干警培养力度;完善竞争上岗制度,构建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4月份,经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有14名青年干警成为中层副职,有10名干警晋升为中层正职,优化了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热情。年内,获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等各种集体荣誉20项,54人次受到各级表彰。

  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通过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带头,全院上下深入排查特权思想、官僚作风、脱离群众等不严不实问题,切实加以整改。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三公”经费持续下降。以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为新起点,通过廉政文化主题月、廉政讲堂等活动,强化廉洁自律教育;推行干警廉洁办案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承诺制度,切实增强干警“倡廉、守廉、敬廉”的自觉性。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细化“一岗双责”要求,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实行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建立案件网上动态监督机制,成效明显。连续多年保持无干警违纪违法现象,群众满意度逐年上升。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合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区委领导。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通过专题调研活动,向区人大报告三年来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观摩刑事案件庭审活动,认真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5项审议意见,诚恳接受人大代表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提出的27条建议,采取12项措施,逐条整改落实。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月活动,通过检察工作通报会、代表座谈会、征询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和干警执法执纪的意见建议。加强代表联络工作,班子成员与全国和省级代表建立结对联系制度,定期上门开展走访活动;为各级代表订阅检察报刊、寄送《武进检察》等内部刊物,增进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努力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向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主动征询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决策、司法办案的作用,组织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各类监督活动36次。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广泛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和群众的呼声,促进公正司法。

  第二部分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支出总计4670.93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62.07万元,减少3.35%。主要原因是院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减少浪费,节约资金及部分项目支出减少。其中:

  (一)收入总计4670.9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670.93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减少162.07万元,减少3.35%。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收入减少186.2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收入增加0.38万元、住房保障收入增加23.64万元、其他收入增加0.14万元。

  (二)支出总计4670.93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4252.7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等开展检察业务支出及基建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86.23 万元,减少4.19 %。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经费支出增加212.58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减少126.52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减少50万元,侦查监督支出减少8.09万元,两房建设支出减少100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增加785.8万元。我院基建检务保障中心项目按照其施工进度,2015年财政拨款200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2.3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保障支出 。其中行政单位医疗48.5万元,事业单位医疗4.29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9.5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38万元,基本持平。

  3、住房保障支出335.64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购房补贴、老职工提租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3.64万元,增长7.57%。其中住房公积金178.77万元,增加11.77万元;提租补贴62.72万元,增加3.72万元;购房补贴94.15万元,增加8.15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干警职工的工资水平得到提高,公积金及房帖的基数得以提高标准。

  4、其他支出0.14万元。主要用于对我院劳模的春节慰问支出。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4670.9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670.93万元,占100 %。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4670.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00.74万元,占59.96%;项目支出1870.19万元,占40.0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670.93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62.07万元,减少3.35%。主要原因是院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减少浪费,节约资金及部分项目支出减少。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4670.9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62.07 万元,减少3.35 %。主要原因是院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减少浪费,节约资金及部分项目支出减少。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521.41万元,支出决算为4670.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64%。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调整预算1149.52万元。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944.2万元,支出决算为2382.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5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作了追加,主要为工资福利支出调增386.92万元、对个人的家庭和补助支出调增13.64万元等。

  2、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421.9万元,支出决算为341.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9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专项业务费等项目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经费支出大幅减少。

  3、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年初预算为32万元,支出决算数为零。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乡镇检察室运行经费项目功能科目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部调整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4、检察(款)侦查监督(项)。年初预算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29.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管护矫正运行站工作经费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共节约0.09万元。

  5、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年初预算为200万元,支出决算为2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6、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77.9万元,支出决算为129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71.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预算数作了调整。主要增加项目为苏南波、徐洪泉案件涉法涉诉信访安置款等。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

  1、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48.17万元,支出决算为4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68%,基本完成年初预算。

  2、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4.54万元,支出决算为4.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4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预算执行过程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共节约0.25万元。

  3、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初预算为29.71万元,支出决算为29.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59%,基本完成年初预算。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177.38万元,支出决算为178.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78%,基本完成年初预算。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61.17万元,支出决算为62.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53%,基本完成年初预算。

  3、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94.44万元,支出决算为94.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69%,基本完成年初预算。

  (四)其他(类)

   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类)。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为0.14万元,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了劳模15年春节慰问费0.14万元。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00.7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514.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56.23万元、津贴补贴1226.64万元、奖金242.74万元、社会保障缴费98.41万元、离休费30.84万元、退休费321.15万元、生活补助2.45万元、住房公积金178.77万元、提租补贴62.72万元、购房补贴94.1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4万元。

  (二)公用经费286.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3.13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13.67万元、差旅费3.13万元、维修(护)费3.3万元、培训费18.03万元、公务接待费1.81万元、劳务费0.4万元、工会经费23.9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0.62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70.9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62.07万元,减少3.35%。主要原因是院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减少浪费,节约资金及部分项目支出减少。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521.41万元,支出决算为4670.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64%。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调整预算1149.52万元。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00.7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514.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56.23万元、津贴补贴1226.64万元、奖金242.74万元、社会保障缴费98.41万元、离休费30.84万元、退休费321.15万元、生活补助2.45万元、住房公积金178.77万元、提租补贴62.72万元、购房补贴94.1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4万元。

  (二)公用经费286.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3.13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13.67万元、差旅费3.13万元、维修(护)费3.3万元、培训费18.03万元、公务接待费1.81万元、劳务费0.4万元、工会经费23.9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0.62万元。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9.3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2.73%;公务接待费支出7.0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2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未发生相关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9.3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89.37万元,完成预算的78.39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节约了部分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院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39辆。

  3、公务接待费7.01万元。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7.01万元,完成预算的26.6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节约了部分经费。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各级检察院、各级政府部门等,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9批次,225人次。主要为接待高检院、省市检察院及兄弟检察院来院交流学习。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1.22万元,完成预算的6.7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节约了部分经费。2015年度全年召开会议15个,参加会议120人次。主要为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调研会等。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18.03万元,完成预算的63.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厉行节约原则节约了部分经费。2015年度全年参加组织培训30个,培训450人次。主要为参加上级检察院组织的自侦业务培训班及区级部门组织的党组织书记、纪检干部能力提升班等。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未发生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6.50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保持一致),比2014年增加152.5万元,增长113.8 %。主要原因是我院2015年度干警、职工及检察辅助人员有大幅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5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辆、执法执勤用车25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区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实务(项):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指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指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察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指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件:2015年武进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