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古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律典,《唐律疏议》素以体例严谨、语言凝练、用刑持平等优点为世人称道。然而,“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有唐一代近三百年,真正做到缘法而治的时段主要集中在贞观到开元的百余年间,这中间亦夹杂着一段酷吏横行的武周统治时期。而主要活跃于此间的司刑少卿徐有功,则因其刚正严直、明法慎刑被后世尊为“獬豸之精”。
明经出身,牛刀小试。徐有功,名宏敏,字有功,唐代洛州偃师(今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人,隋末唐初大儒徐文远之孙。徐有功举明经出身,经累次迁转补任蒲州司法参军,由此开启其司法官职业。在地方任职期间,徐有功便已展现用刑持平的司法风格,史载其“为政宽仁,不行杖罚,终于代满,不戮一人”。因业绩突出,徐有功被简拔至司刑寺,不久后擢升司刑丞。
据理力争,执法不挠。徐有功入职司刑寺时,适逢武后临朝称制,改唐为周。为镇压异己,武则天重用以来俊臣、周兴为首的一批酷吏罗织罪名、构陷无辜,导致司法程序严重废弛。在人人自危的政治环境下,徐有功却能独存平恕之心,尤其是对冤错案,徐有功“常于殿庭论奏曲直”,即便“则天厉色诘之,左右莫不悚栗”,仍“神色不挠,争之弥切”。
永昌元年,魏州贵乡县县尉颜余庆因曾为谋逆的博州刺史李冲收取息钱而被检举参与谋反。有司虽提出“余庆更永昌赦,法当流”的建议,但侍御史魏元忠认为“余庆为冲督偿、通书,合谋明甚”,理应判处死刑并籍没其家。魏元忠的建议获武则天首肯,但徐有功仍提出不同见解,“《永昌赦令》:‘与虺贞同恶,魁首已伏诛,支党未发者原之。’《书》曰:‘歼厥渠魁’,律以‘造意为首’,寻赦已伏语,则魁首无遗。余庆赦后被言,是谓支党。今以支为首,是以生入死。赦而复罪,不如勿赦;生而复杀,不如勿生。”尽管徐有功已对该案涉及的《永昌赦令》和《唐律疏议》相关律条进行了充分的论理解释,但盛怒之下的武则天不甘就此赦免颜余庆。面对武则天“何谓魁首”“余庆安得不为魁首”的连续诘问,徐有功分别解释道:“魁者,大帅;首者,元谋”,“若魁首者,虺贞是已。既已伏诛,余庆今方论罪,非支党何?”在徐有功于法有据、鞭辟入里的分析下,武则天怒气渐消,最终改判颜余庆的死刑为流刑。
长寿元年,来俊臣诬奏狄仁杰、裴行本等七人谋反。武则天在查明案件原委后赦免七人死罪改判为流刑。来俊臣一计未成,遂改变策略专门针对裴行本再次上告。对于来俊臣的图谋,徐有功并未在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上过多纠缠,而是另辟蹊径,从维护君王威望的角度立论,上书批驳来俊臣一事再告的做法“乖明主再生之赐,亏圣人恩信之道”,有悖“事君必将顺其美”的为臣准则。徐有功这番进言充分满足了武则天的情绪价值,武则天遂再次赦免裴行本的死罪。
综观上述案件可知,徐有功不但熟稔律典,而且受益于家学渊源,颇善运用儒家经义论说法理。加之他从基层释褐,故其对世态人心亦具备深刻的洞悉力,使其有别于刀笔出身的法吏或埋首故纸的儒士,能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案情。
三落三起,初心未泯。徐有功虽在政治上坚持群而不党,在断狱时奉行“听讼惟明,持法惟平”,但因身陷复杂政治斗争,其仕宦生涯可谓跌宕起伏。任职司刑寺近二十载,徐有功三落三起,并“三坐大辟”,几至于死。在险象环生的政治生态下,徐有功仍初心未泯,并常以“大理,人命所系,不可阿旨诡辞,以求苟免”自励。
天授元年,唐奉一构陷道州刺史李仁褒与其弟“私议吉凶,谋复李氏”,二人因此被判斩刑。徐有功虽极力为二人辩白,但其意见未获采纳。嗣后,酷吏周兴借机援引“附下罔上者腰斩,面欺者亦斩”的两汉故事,奏劾徐有功“故出反囚,罪当不赦”。徐有功“竟坐免官”。良久之后,徐有功才被重新起复担任左台侍御史。
长寿二年,润州刺史窦孝谌之妻庞氏被家奴诬告于家中行厌诅之术。徐有功因替庞氏申辩,被给事中薛季昶冠以“党援恶逆”的罪名交付法司,“结刑当弃市”。当武则天借庞氏厌诅一案诘责徐有功断案屡有失宽之嫌时,徐有功对以“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庞氏最终被减死改流,但徐有功因秉公断案忤逆了武则天,武则天遂借以司法之名清除异己的意图再次将徐有功除名为庶人。
任职司刑少卿时,徐有功因与皇甫文备的裁判意见相左而被后者诬奏宽赦逆党,结果被再度免官并下狱论死。幸乎徐有功节操贞劲、器怀亮直的品格素为武则天和同僚所晓,因而再次死里逃生。若干年后,皇甫文备亦坐事下狱,时已转任司仆少卿的徐有功却不计前嫌,竭力为皇甫文备洗脱冤屈。面对旁人“彼尝陷君于死,今生之,何也”的疑惑,徐有功淡然答曰:“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
惟一于法,贤迈于张。自秦以降,明法慎刑、秉公断案的司法官代不乏人。举其著者,除徐有功之外,还有西汉的张释之、于定国,唐初的戴胄等。单论律学素养,前述诸人与徐有功不分伯仲甚或略有胜之;但就其所处时代的司法环境而言,二者则有天渊之别。张释之、于定国、戴胄分别活跃于汉文帝、汉宣帝和唐太宗时期,这些时期在历史上均以政治清明、司法平恕著称。在相对平稳的政治环境下,司法官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才识,专注法律问题而免受政治因素对司法裁判的过多干扰。即便为政者偶因情绪波动对个案施加不当干预,通常也会在司法官的合理规谏下从善改之。因此,张释之、于定国、戴胄与汉文帝、汉宣帝、唐太宗是君臣相得、彼此成就的典范。相较而言,身处政治动荡时期的徐有功,其承办的案件大多自案发即被为政者基于特定政治目的先行定调。在此导向下,真正关乎案件法律是非的意见常被刻意忽略或冠以“党援恶逆”的罪名而污名化。面对几无转圜余地的司法困局和酷吏群体的希旨乱法,徐有功十余载如一日般独抗群邪,持平不挠,这份对司法公平公正的坚守弥足珍贵。而支撑起徐有功这份坚守的内在基础主要有三:一是其通贯儒法、日臻精进的专业素养,二是其不畏强暴、敢于任事的胆识魄力,三是其善于应变、熟谙人心的机敏干练。唐代以来,世人在品评比较徐有功与张释之、于定国时,多给予前者更高的评价。唐代潘好礼认为:“释之当汉文帝时,中外无事,守法而已。有功居革命之际,周兴、来俊臣等掩义隐贼,崇饰恶言,以诬盛德,有功守死明道,身滨殆者数矣,此其贤于释之明甚。”南宋文学家王十朋有诗赞曰:“狱兴罗织陷忠良,公亦几遭虎口伤。蹈死救人人免死,论功何止汉于张。”上述赞誉,确为至论。
[作者单位: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四川基层词讼研究——以巴县档案为中心(项目编号:2025XFX0021)》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