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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中的人民检察(1937—1945)
2020-09-04 16:27: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品选自《中国抗战版画集》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在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国共两党开始了第二次国共合作。1937年7月17日,国民党正式承认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合法地位。1937年9月,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

  抗日战争开始后,八路军、新四军以及我党领导的其他抗日武装,遵照党中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向敌后挺进,放手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到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时,共建立了陕甘宁、晋绥、晋察冀、晋冀豫、冀鲁豫、山东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检察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抗日根据地均建立了检察机构。这一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特点是基本上实行审检合署,在法院内设检察处,配备检察人员。包括检察机构在内的司法机关的设置以抗日根据地的实际状况和需要为依据,以便民简政为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司法机关的体制。

  陕甘宁边区成立了高等法院,拥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三种职能,内设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召开了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前首部关于检察办案程序方面的单行法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建立独立的检察机关。

  晋察冀边区检察官配置在各级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各辖区的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县司法处设检察官一人,由县长兼任。

  冀晋鲁豫边区检察制度的特色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的权力。检察长如果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高等法院复审。

  山东抗日根据地也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检察制度。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决定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这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开端,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制度中的贯彻和体现,是人民检察史上的一项制度创新。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

  1945年8月,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随着革命战争的节节胜利,解放区迅速扩展。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原本根据地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多数实行审检合署,专职检察人员不多,有的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职务。关东解放区的检察制度有新的发展,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开创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之先河,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积累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经抗日战争时期,至解放战争胜利,历经风雨,薪火相传,以顽强的生命力生存着、发展着。在挽救民族危亡的抗日战争时期,检察机关把镇压汉奸反动派和保护人民权利作为中心任务,在保卫民主政权,激发人民抗战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夺取全国政权的人民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努力维护解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巩固新生民主政权,在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摘自《人民检察史》)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