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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说案|持有还是贩卖
2018-11-09 13:27: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立峰、苏勇

  “周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生效了,没有上诉。”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公诉科内勤王安培告诉检察官胡凤莲。胡凤莲对此感叹道:“他差点滑脱了。”

  今年3月,胡凤莲在审查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王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毒品上家为周某。事隔三天,公安机关恰好以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胡凤莲发现,周某对民警在其家中查获41.44克毒品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未供述其贩卖过毒品。

  周某曾因贩毒被判刑,刑满释放不足七个月,无业无收入,现又在其家中查获大量毒品,这引起胡凤莲的注意。她分别联系两宗案件的侦查人员,了解扣押的涉案物品,及时引导侦查人员提取王某手机中与周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固定其与王某联系买卖毒品的客观证据,并决定将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两案再次移送该院后,胡凤莲认真审查了二人间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有毒品惯用、常用隐晦词语。她拟定了详细讯问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对王某进行详细讯问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其就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肉回来没有”等隐晦词语进行详细解释,并就微信记录中每次转账用途是毒资还是其他款项进行说明。王某能够清楚地证实周某每次向其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但周某拒不供认其贩毒的事实,对微信聊天内容及转账记录提出各种辩解,并提出自己经常出现幻听、幻想,意图逃避处罚。

  胡凤莲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针对周某辩解补充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针对周某精神有问题的辩解调取其入所体检情况、就医病历等客观材料,同时与法医共同进行讯问,并结合其有犯罪前科等证据综合判断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其辩解不成立,其三次向王某贩毒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涪陵区检察院遂以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