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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被污名化,别让“黑公关”逍遥法外
2020-06-23 16:55: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教授课题组发布《网络恶意推动传播现象舆情追踪与监测》研究报告。报告显示,电商行业已经替代食品、饮料、汽车等行业,成为互联网恶意推动传播现象的重灾区。互联网“黑公关”常将行业性普遍问题引导至特定竞争对手身上,如以制造“假货洼地”“二手东”等污名传播,推动恶意传播。

  在这份新研究报告中,虽然用大量事实证明,腾讯、拼多多、京东、美团等多家电商企业曾遭遇类似互联网“黑公关”,并揭露了网上“黑公关”的若干典型手法,如自上而下的“洗稿传播”模式、自下而上的“雇佣水军”模式,也对一度沸沸扬扬的拼多多扶贫项目、“假酒”事件等作了事实澄清,但令人遗憾的是,那些互联网“黑公关”,以及躲在“黑公关”背后的不良推手,至今鲜闻有被查处,付出应有的违法代价。如此,未尝不是“黑公关”肆虐的重要缘由。

  必须看清的是,所谓的“黑公关”并不是商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任何公关活动、企业宣传,无论形式有多么新颖,招法有多么奇特,只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只要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是,那些“黑公关”不一样,这些见不得人的暗黑伎俩,不仅违反最起码的商业伦理,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从刑法上看,那些假冒记者或通讯员、第三方营销机构、水军,有组织地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这些“黑公关”行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已有犯罪之嫌。根据有关追诉标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以互联网“黑公关”的杀伤力看,给电商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有些恐怕早已达到追诉的标准,加之有的还涉嫌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更不能轻易放过。

  当然,违法的主体还不仅是上述“黑公关”。据了解,在日常的互联网恶意推动传播中,始作俑者多半为竞争对手。有统计数据显示,九成以上“黑公关”事件均为市场中的头部竞争对手在捉对厮杀。这些幕后推手,不仅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的“黑公关”一员,需要依法追诉处理,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更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许,在那些互联网“黑公关”看来,自己的手法很高明。的确,冒充记者或通讯员,或通过第三方营销机构,炮制假新闻或抹黑性内容作为“种子”,再经由水军账号进行刻意诱导,以达到恶意传播、伤害竞争对手的目的,这样的操作手法,一般情况下很难察觉。问题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做出了违法勾当,就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以现有的信息技术和办案能力,追溯“黑稿”的真实源头,查清有关自媒体与某些水军、幕后推手的不法交易,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顺藤摸瓜,依法查明真相,严惩“黑公关”,教育震慑此类不法行径。

  网络“黑公关”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社会的一个毒瘤,绝不是危言耸听。拿起法律武器,强力治理“黑公关”,才能阻止电商企业被污名化,才会有更健康的电商经营环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