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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偷印赠票 丢了工作获了刑
2020-08-30 10:57:00  来源:检察日报

  

  图为部分涉案票据

  “一时被利益蒙了眼,犯了法还丢了工作,这个教训我们记住了!”近日,浙江省象山影视城票务组原售票人员柴某和朋友王某拿着手里的判决书,懊悔不已。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象山影视城客流量逐步上升。当有人表示可以低价出售赠票时,可能不少人都会心动,不过事情可没那么简单。

  2018年10月,柴某经过单位策划部办公室时,无意中看到了电脑上的赠票蓝图,他通过登录电脑微信,把蓝图发送到手机上保存。“我手上有影视城赠票的正版蓝图,印制后贩卖肯定能赚钱。”2019年6月,柴某联系上朋友王某商量共同贩卖影视城赠票的事情,王某爽快答应,在互联网上寻找印票店家,根据柴某提供的赠票编码开头和位数印刷了千余张。

  随后,柴某利用在票务组工作的便利,从影视城游客中心的抽屉内偷拿了票务专用章,并将该票务专用章加盖在自行印制的赠票上,真假赠票除了印刷和赠票编码不同,其余没有任何区别。王某对外谎称伪造的赠票系真实赠票,多次把“高仿”赠票以90元/张(市场售价散客成人150元/张)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两人商定按照2∶1的比例分配赠票售卖所得。

  直至2019年9月,象山影视城工作人员发现有部分游客的赠票系伪造,未放行游客进入影视城游玩,游客因此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查,柴某、王某共贩卖“高仿”赠票300余张,非法获利2.7万余元。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向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

  “原先因为团队窗口需要核实旅游团的票据,因此在售票窗口放了票务章,没想到让柴某钻了空子。经过这件事情以后,我们已经区分了财务室的票务章和售票窗口的票务章,并教育员工不得私自用于其他地方,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象山影视城相关负责人说。

  “柴某、王某两人虽然伪造了影视城赠票,但不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因为赠票没有票面金额,也不符合正规的市场流通标准。”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两人事先共谋,伪造了影视城赠票并谎称是真实赠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以柴某、王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日前,法院以诈骗罪对柴某、王某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