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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后的追偿案
2020-09-03 15:00:00  来源:检察日报

  股权转让不久,债主追上门

  2008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许宗山、方莉夫妇将二人所有的郑州兆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兆基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张永发。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许宗山、方莉将兆基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有关证照、公司所有印章及银行账户一并转让给张永发,转让价格为15万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兆基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对外担保民事责任及此后出现的因以前原因引起的民事责任,均由许宗山、方莉负责,并承担责任和税费等。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没想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3个多月后,山东海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兆基公司起诉至山东省青州市法院。法院查明,海化公司与兆基公司于2004年7月7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兆基公司未履行该合同主要交付义务。2008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解除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兆基公司返还海化公司预付货款174万元,并自2006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海化公司支付利息,合计达200万元。兆基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

  2010年4月,金水区法院接受青州市法院的执行委托后,向兆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该公司未予履行。同年7月26日,金水区法院裁定冻结、扣划兆基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

  被追偿200万,原始股东连连败诉

  但此时,受影响的人并不是张永发。原来,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前,2010年1月20日,张永发已将股权分别转让给了另外两个人——党飞、徐风。

  刚接手公司没多久的党飞、徐风也没想到,突然就被法院裁定执行200万元。他们找到张永发,认为他应该赔偿二人的经济损失。

  2010年9月20日,张永发与党飞、徐风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张永发声称,通过转让到期债权(两年房子承租权共计36万元),公司3辆车折抵,以及现金赔付,将200万元债务还清。

  不过张永发认为,这是许宗山、方莉夫妇经营兆基公司期间的债务引发的,依照双方之间的协议,可以向二人追偿。2010年11月16日,张永发将许宗山、方莉起诉至金水区法院。

  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兆基公司与海化公司之间因煤炭购销合同形成的债务,发生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依照协议规定,应由许宗山、方莉夫妇承担,遂判决二人赔偿张永发损失200万元。

  许宗山、方莉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被驳回。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该院于2014年4月5日作出裁定,指令郑州市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郑州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金水区法院重审。2017年9月30日,金水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检察官证伪并不存在的追偿权

  带着满腹疑云,许宗山、方莉夫妇走进了金水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法律监督。

  金水区检察院受理后,主办检察官曹普卿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张永发向许宗山、方莉行使追偿权,是因为徐风、党飞在该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向张永发主张赔偿责任所引起。

  检察官调查发现,金水区法院虽然裁定冻结、扣划兆基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实际扣划的执行款只有19.79万元。此后,直至海化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该执行案件并未恢复执行,嗣后被执行人也未主动继续履行。而且,金水区法院出具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也能佐证只执行了19.79万元。另外,郑州市中院再审该案时,党飞接受询问时也明确认可,该公司最终被执行的财产数额“不到20万元”。据此,检察官认为,金水区法院认定徐风、党飞的损失为200万元与事实不符。

  更关键的问题是,张永发对方莉、许宗山享有追偿权?检察机关经过充分研究后认为,张永发并不享有这个追偿权。

  据曹普卿向记者解释,根据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和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公司受了损失,是公司承担责任,用公司的资产去赔偿。

  公司受到损失后,能不能向张永发主张责任呢?曹普卿说,“从法律上来讲,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第一是公司章程里有规定,公司出现某种情况,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但兆基公司的章程里是没有这项规定的。”

  “第二,张永发跟后手股东之间有特别协议,公司发生损失后,上一任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但二者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曹普卿介绍,“从本案中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来看,张永发与徐风、党飞在转让公司的股份,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的转让协议外,并无类似于张永发与方莉、许宗山之间的风险负担的协议,张永发在庭审中也明确认可这一事实。”

  “在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张永发本身就没必要对后手股东进行赔偿,即便他自愿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也不是他的法定责任,他向方莉夫妇追偿也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曹普卿说。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金水区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实体处理确有不当。2019年11月12日,金水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郑州市检察院抗诉。

  2020年7月13日,郑州市中院经再审认定,张永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所作再审判决,驳回张永发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长达八年之久的股权转让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