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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元偷窨井盖获刑,不值
2020-09-11 14:05:00  来源:检察日报

  收废品的杨某偷了路上的两个窨井盖,获利100元左右,却逃不脱法律的惩处。9月7日,经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是今年4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结的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现年51岁的杨某平日以收废品为业。今年5月30日,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时,发现地上有两个铁制窨井盖,一时起了贪念。当晚10点左右,他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地,趁四下无人,徒手把两个窨井盖搬到车上。“白天不好意思拿。反正这两块铁是公家的,拿去也没事。”偷走窨井盖后,杨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窨井暴露在外。经测量,窨井开口长40厘米、宽40厘米。

  法庭上,当被问到“有没有想到偷走窨井盖后,留下的两个坑会带来什么危害”时,杨某说:“如果行人走到这里不看的话,肯定会掉下去。我当时明知道边上停车场有车子出入,还见财起意不管不顾地把两个窨井盖撬走卖钱,现在很后悔。”杨某在法庭上说。

  经鉴定,两个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杨某倒卖给废品收购站之后获利100元左右。虽然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但如果丢失,给车辆和行人造成的伤害却无法估量。所幸,当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现窨井盖被盗后,及时进行了修复。

  承办检察官韩惠民介绍说:“被告人杨某系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该类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根据《意见》规定,应当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等情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精准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小编有话说

  此前,偷窨井盖的行为,与诸多偷盗行为一样,都只能归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只有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一律入刑,按照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22项罪名,最高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这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本案的判决,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警钟,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了。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