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2026-05-14 09:35: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李**,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汉族,沭阳县人,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

  王**,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汉族,壶关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壶关县********。

  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汉族,盱眙县人,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李**、王**、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协商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达成诉前整改协议,内容如下:

  1.李**、王**、徐**对其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费用共计164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对其非法捕捞,损害太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2026年5月14日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