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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议
2026-05-14 09:37: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汉族,涟水县人,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葛**,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汉族,蒙城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

  韩*,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汉族,颍上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李**,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汉族,涟水县人,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秦小伟,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汉族,涟水县人,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李**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协商公益诉讼机关与上述当事人达成诉前整改协议,内容如下:

  1.徐**、葛**、韩*、李**、秦**对其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费用共计36252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对其非法捕捞,损害太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3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1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2026年5月14日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