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郝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某公司销售一职期间,多次收取客户的设备尾款后,未上交至公司财务,私自挪用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多用于个人娱乐消费。另查明,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郝某某及其家属已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再查明,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被害单位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后由民警现场传唤至湖塘派出所。
2021年8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郝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某公司销售一职期间,多次收取客户的设备尾款后,未上交至公司财务,私自挪用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多用于个人娱乐消费。另查明,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郝某某及其家属已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再查明,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被害单位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后由民警现场传唤至湖塘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