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22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时,遇执勤民警例
行检查,被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9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妨害公务
2022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上述酒驾事实被查获后,不配合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在传唤至派出所处理、送至卫生院和抽取血样过程中,对执勤民警和辅警用嘴咬、脚踢、手挠的方式阻碍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