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如能在检察环节达成和解,将对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刘燕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目标,用心用情办案,持续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被同事们称为“和解能手”。
由于工作成绩出色,刘燕获评2020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检察官,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她办理的2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为民办实事”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打包和解”办理一案和解三案
“和解必须讲原则、守底线,绝不能‘和稀泥’,不能靠糊弄当事人来追求结案,必须从根本上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刘燕对和解有独到的见解。
2015年10月,某石化公司租赁A公司一座加油站,合同约定租期10年,每年租金130万元。2016年至2017年,当地监管部门以经营油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先后两次对加油站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9月,A公司以石化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同年10月,双方发生冲突,A公司赶走该石化公司重新经营加油站。多次协商无果后,该石化公司将3台货车堵在加油站出入口,致加油站无法经营达8个月。其间,公安机关以该案系双方经济纠纷为由未予刑事立案。
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引发3起案件:A公司提起的排除妨碍之诉、石化公司提起的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合同纠纷和A公司起诉石化公司侵权之诉。刘燕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角度入手,反复与涉案双方析法理、讲道理、明事理,并引导代理律师做好释法说理及劝导和解工作。
5年多的纠纷和诉讼让双方当事人精疲力尽,刘燕因势利导耐心说理,促使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对3起案件均不再以任何形式主张权利。“两家民营企业现在都已恢复正常经营。”办完该案,刘燕非常欣慰。
运用司法救助平息矛盾纠纷
“要有帮扶弱者之心,在日常办案中提高思想认识,运用好司法救助政策,既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温度,也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是刘燕的办案体会。
2015年1月27日,周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周某当场死亡,其女儿当时仅2岁多。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时李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款51万余元。保险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李某未采取措施且弃车离开现场,该情形符合免赔情形,该部分赔偿应由李某承担,但李某没有赔偿能力。周某家人不服再审判决,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诉。
办案中,刘燕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再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但周某家的实际情况,刘燕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周某去世、其妻改嫁后,其女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靠打零工勉强让一家人糊口,奶奶身有残疾,还需要经常就医。刘燕向单位汇报上述情况后,该院及时为周某女儿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刘燕还自费给小女孩购买了生活和学习用品。事后,小女孩的爷爷专门到山东省检察院送锦旗致谢。
“老百姓心地是善良的,这个案子检察机关没有支持你们,但你们不仅理解还跑这么远来表达谢意,我很受感动。希望你们把我们的关爱传递给小姑娘,让她自强自立、好好学习、快乐成长。”刘燕接过锦旗时感慨地说。
刘燕常说,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用心用情赢得当事人信任,全心全意找到解决矛盾的根源,让司法救助发挥应有作用,矛盾纠纷就容易化解。
以抗促调亦可为
“在办案中,经常会遇到前期努力促成和解息诉,然后当事人突然反悔,让和解难以进行下去的情况。这时必须保持头脑清醒,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应当是有边界的,对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刘燕坦言。
2006年8月,刘某与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向潘某母亲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缴纳了房产交易税等费用。但因办理过户手续时潘某不满18周岁,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待半年后潘某满18周岁时再办理。后房价上涨,潘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亦不退还购房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潘某、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多级法院对合同效力有不同认定,但终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终审判决,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刘燕接手该案细致审查后发现,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错误的。鉴于刘某支付房款10余年仍未取得房屋且饱受讼累的情况,刘燕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引导潘某及时给予刘某经济补偿,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就损失赔偿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此过程中,刘燕引导刘某配合法院和解,尽快了结纠纷。最终,经法院调解,潘某一次性支付刘某赔偿款48万元,以调解方式结案。
“该案提振了刘某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抗诉达成和解,也是和解息诉的一种好方式。”刘燕对以抗促调深有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