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我就住在长江边,近年来明显感觉江水清澈了,还时常能看到江豚。今后我们也会从自身做起,携手共同守护‘母亲河’。”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举办“护鱼护江,和谐共生”检察开放日活动,与会群众代表畅谈着自己的感受。
南京是长江进入江苏的首站,作为集中管辖长江南京段刑事犯罪案件的基层院,鼓楼区检察院积极构建全链条打击、一体化履职、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等机制,助力“长江大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
途经地司法机关究竟有没有管辖权
在众多长江资源中,江砂备受建筑市场青睐。利益驱动之下,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盯上了这块“唐僧肉”。
2020年10月底,万某伙同他人在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4900余吨,当万某将盗采的江砂运至长江南京段某处水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万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很快移送到检察机关,问题也随之出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有的认为只有在长江南京段水域盗采江砂,或运往南京出售时当地才有管辖权。”鼓楼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说。照此观点,万某盗采江砂的地点和运输目的地均非南京,只是单纯经过南京,需移送犯罪地管辖。检察官梳理发现,万某非法采砂案并非个例,类似案件还有不少,如不尽快办理,极有可能导致案件积压,甚至引发放纵犯罪的风险。
途经地司法机关究竟有没有管辖权呢?“理论上说有管辖权,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毒品犯罪的‘犯罪地’就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颜畅认为。
为达成司法共识,鼓楼区检察院牵头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玄武区法院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非法采砂案件管辖问题,并对“途经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达成共识,推动构建“采、运、销”全链条打击体系。
今年1月,鼓楼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用2万余元。
探索“刑事犯罪+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形成保护合力
打击只是手段,修复和预防才是目的。2022年3月,鼓楼区检察院联合玄武区法院等单位共同打造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建立江苏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展馆,系统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利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赔偿款,鼓楼区检察院已开展增殖放流活动3次,投放珍稀鱼苗6万余尾,有力助推长江渔业资源修复。
以往,该院与其他院一样,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检察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虽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办理了一批涉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追索了部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但由于二者分属不同部门,有时难免出现衔接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影响生态修复成效。为此,该院积极构建“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如此一来,既能集中精力办理涉江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案件,也解决了以往线索来源渠道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问题。
在办理许某等人非法采砂案中,该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在审查刑事案件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不仅及时查清了犯罪事实,还在短时间内评估出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经该院提起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许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等费用24万余元。
长江保护由“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
国因治水而兴,民因治水而富。但长期以来,“九龙治水”现象却困扰着长江保护。长江流域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难以形成保护合力。
近年来,鼓楼区检察院致力于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早在2017年6月,鼓楼区检察院就牵头南京市环保局、海事局等11家行政部门,以及南京大学、南京港集团等40余家高校、企事业单位在南京成立“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凝聚区域保护合力。在此基础上,2018年9月,江苏省检察院牵头沿江八市检察机关共同签订《江苏省沿江城市关于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的框架意见》,打破地域限制,建立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研讨交流等协作机制,解决管辖权争议问题,变“各自为战”为“协同作战”。与此同时,鼓楼区检察院还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统一办案标准。
潜洲岛水域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禁捕区域。刘某等6人明知潜洲岛上闲置鱼塘与长江水域相连,仍在发现江水涨潮江鱼漫入鱼塘后非法捕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鼓楼区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明非法捕捞点与长江干流之间的关联性。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刘某等6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此外,该院主动开展专题调研,梳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的出台。
“长江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聚力加强与上下游城市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探索解决跨区域案件管辖、打击等问题,积极构建跨区域司法‘无缝衔接’体系。”颜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