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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耳塞”作弊,溧阳一教练帮一名学员过驾考
2018-11-20 14:52:00  来源:常州晚报  作者:刘璐璐

  近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李某(化姓)组织考试作弊案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嫌疑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悉,这是我市范围内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今年5月7日,王某第五次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坐在边上的安全员张某看考生操作没什么问题,但却总听到奇怪的“吱吱”声,心生疑惑。考试程序结束,成绩合格。但是张某总觉得不对劲,回想王某上车考试时,开车出去100多米,需要变更车道,车子内发出“吱吱”的声音,并且在之后每次路考关键点都有“吱吱”声音。张某越想越不对,便查看王某的耳朵,竟发现一个小的无线耳塞。

  原来,这是教练李某给四次驾考没过关的王某想的“妙招”。李某是王某的驾考教练,5月6日下午,王某同李某一起住在溧阳上黄驾照考试中心附近的宾馆,王某想着之前四次都没考过,便问教练能否想办法保证在明天顺利通过考试。李某说包过需要花钱,并和王某约定了3000元的包过费用,王某当场交付300元定金。

  李某拿出一个耳塞和一个像遥控器一样的小仪器,并将其手机卡拿出来放在小仪器里,让王某将耳塞塞在耳朵里到室外,李某则在室内,经测试发现李某拨打电话后,王某耳机里可以听得到对方的声音的。于是,二人便商量好第二天考试时,李某租好训练车,开车跟着王某通过电话指挥操作。

  安全员发现王某的作弊行为后立即将其交由车管所处理。李某自知此事败露,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李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5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便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溧阳市法院于11月9日当庭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法条链接

  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