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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应考虑相关度
2019-11-25 14:02: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期,有不少部门、地方探索或者已确定将无偿献血、公租房申请、ETC欠费、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等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其记录可能对个人就业及相关金融业务的办理产生影响。此前相关管理部门曾提出,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11月24日央视)。

  为什么相关部门愿意将更多的社会生活行为接入征信系统?原因就在于其效果已经被认可,征信系统成立后对现实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确实破解了一些此前不易解决的失信难题。这种优势使得很多行政部门开始思考,是否可以通过对接征信系统解决与信用挂钩的各类行政问题。

  目前谈及社会信用系统,除了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外,多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初衷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为金融流通活动提供信用记录,因此它也被称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根据央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两者比较好理解,但定义“其他信息”就多了不少弹性空间。既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那就关系到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什么信息可以纳入,行政或刑事处罚后是否有必要将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如何规范这些信息在金融活动中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这些问题现在尚无明确规定。依据现有法律,频繁跳槽等中性行为、献血等值得鼓励行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并无必须纳入征信系统的强制规定,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在探索将各类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时,相关部门应找到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合理扩大征信系统基础数据。

  同时也应看到,征信系统并非万能钥匙,并非适合与所有难以解决的问题挂钩。它本质是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信用信息使用方式。当事人有失信行为,通过约束其金融信贷,可以起到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制度刚性、有利于行政执法效果的作用。但若信用行为与金融行为无相关性,其信息大量录入征信系统,只是徒增系统体量,无法与其他基础信息整合,起不到参考作用,也就无从实现失信惩戒或激励的目的。如金融机构在批贷时,献血、跳槽次数或者三次闯红灯记录等信息可能不是其考虑因素。

  征信系统之所以取得良好效果,在其与金融信贷挂钩的威慑力和经济活动约束力。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门槛地接入征信系统,容易造成信用评价体系的混乱,无法真正发挥威慑作用。所以,征信系统并非最后杀手锏,即使一些行政问题确实难以解决,也应以行政手段为主要解决方法,不能盲目依赖信用惩戒。如何提高官方提醒和警示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还需要行政部门发挥社会综合治理智慧,寻找更有效的破解方式。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