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常住北京的刘畅(化名)请假回到安徽合肥,处理母亲存款等遗产事宜。公证处要求刘畅提供相关法律凭证来证明其外公外婆已经去世,但她无法证明“外公外婆是自己的外公外婆”,且无法提供“墓碑照片”走简便程序,只得先行离开(据4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即他们都享有继承权,办理继承手续时,上述人员均需到场,或提供放弃继承的凭证。在无法提供法定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公证机构要求提供墓碑照片,借以佐证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本来,这是业内公认的便民之举,能降低当事人举证负担。而遗憾的是,刘女士外公外婆的墓地上没有墓碑,只是一个“土坟头”,因此“简易程序”也不能使用了,领取母亲遗产的事情就变成了遗憾。
刘女士的经历并非个案,此前媒体就曾报道过多起,如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证明“我爸是我爸”才能取病逝父亲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公民需要处理的遗产事宜逐步增多。一些群众面临的遗产继承情形相对复杂,群众和银行及公证机构之间,关于金融政策和服务方面信息的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
继承遗产,当然需要谨慎对待,防止有人“冒名顶替”,防止出现“继承纠纷”。但是,因为不能提供“墓碑合影”而影响遗产继承的办理却着实值得反思。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人的墓地都留有墓碑,也不是所有的“墓碑合影”都能有效证明亲属关系。从本质上说,“墓碑合影”的证明方式欠缺人性化,放在科技时代就显得十分可笑。
如今是一个“大数据”时代,此前媒体曝光的一些不法人员借助“大数据”探测到他人社会关系的案例,倒是给我们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一个思路。在遗产继承方面,是不是有关部门可以更加主动作为,借助“大数据”的信息共享为遗产继承提供更大方便呢!
当前,遗产继承办理如此复杂,说明相关部门间数据尚未全面共享,旧信息未跟上新数据时代。再加上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未完善,在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和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业务的时候,按照监管规定,需要继承人提供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个别情况继承人无法提供以上文件、也无法从相关部门处获得证明材料的,银行不具备辨别亲属关系的能力,业务办理就会遇到困难。
尽管有以上客观原因,相关部门也不能教条,法律要解决百姓实际问题,只要诉求是正当合理的,在百姓无助的情况下应考虑怎么解决,不能一味说办不了。大数据时代,政务及机构服务如何最大程度实现安全便捷地为百姓办事,是基层治理的必答题。“放管服”改革需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信息共享机制是重中之重,政府主管部门要发挥作用,减少信息的梗阻,尽快破除“数据孤岛”,实现全国职能部门数据的互通共享。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奇葩证明”之苦、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