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公正这一原则性、基础性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检察公益诉讼如何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笔者认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重境界。
从宏观上看,要强调政治站位、大局意识、监督定位、办案思维和质效标准。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检察机关要坚持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转化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思维方法,落实到办案全过程,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以及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二要树立大局意识。检察机关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双重职责,主动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推动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数字中国等各方面重要部署,认真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找准贯彻落实、依法履职的切入点、着力点,助推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把人民群众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作为办案重点和拓展办案范围的方向,将人民群众与监督对象的获得感作为高质效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三要强化监督定位。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正确理解和把握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而非追责之诉、是平等之诉而非地位之诉、是协同之诉而非博弈之诉等工作定位所蕴含的职权与诉权、诉前与诉讼、诉讼与协调之间的内在联系,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四要突出办案思维。公益诉讼检察是办案、不是办事,立案前后每项工作都要依据办案规则、合乎办案规范、体现办案刚性、树立办案权威。检察人员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切实把办案做到位。五要筑牢质效标准。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指出,要以“可诉性”为核心,区分一般高质效标准和有代表性高质效标准两个层次。工作中,检察人员要以符合“有适格的监督对象、有公益损害事实、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有法律授权”四要素和“依法办、无瑕疵、效果好、各方公认”作为一般高质效标准,以“精度、难度、效度”作为有代表性高质效标准的三个维度,从而构建起一个要素式、易操作的高质效案件标准体系,紧盯“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等重要方面,着力办理高质效案件。
从中观上看,要重点关注可诉性标准、系统性治理和预防性功能。一是可诉性标准。“可诉性”是区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建议的关键特征,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可诉性”具有统领各办案环节的全流程性,强调“可诉性”有利于推动办案各环节质效的全面提升。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前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作为优先目标,但诉前不能解决公益损害问题的,坚决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二是系统性治理。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要坚持行政优先原则,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公益保护的“第一顺位”作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要紧扣“帮助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解决其自身难以推动解决的公益损害问题”“帮助地方解决公益保护现实困难”这个关键,切实做到“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尤其是在上下联动、同步办案时,上级检察院更要注意把握政策口径、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促进各级院在认识、行动和表达上保持一致,真正做到同频共振。三是预防性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目前,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诸多领域,检察机关均在探索建立以事前防范为核心的预防性公益诉讼,特别是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从微观上看,要聚焦办案领域、案件结构、协作机制、监督模型和典型案例。一是办案领域。办案领域不同,工作要求也不同。首先是传统领域,要精准立案、规范办案、提质增效;其次是新增领域,要跟进监督、有所作为;最后才是“等”外探索,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既要积极、更要稳妥,务必搞准。二是案件结构。今年,湖北省检察院紧跟最高检部署要求,在考评细则中明确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量占比不低于公益诉讼案件总量的15%。三是协作机制。按照湖北省检察院党组统一部署,加强军地协作,深化探索由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集中管辖涉长江公益诉讼案件,跟进指导相关地方建立健全跨区域生态保护协作机制。紧紧围绕长江大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淮河保护、秦岭治理等重大课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跨区域协作。四是监督模型。要聚焦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大数据分析方法,通过数据要素梳理、数字碰撞来突破类案,解决个案监督不易发现的深层次、系统性、源头性问题。要聚焦法律监督职能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能超越权力边界“包办代替”,也不要简单化、宽泛化、笼统化。要结合“损害问题是否普遍”“检察履职是否必要”“传统办案是否困难”等因素,判断建模的“必要性”;结合“数据是否可获取”“特征是否能识别”“分析是否合逻辑”“技术是否易实现”等因素,判断建模的“可行性”。研发模型只是方法和手段,促进高质效办案才是目标。上级检察机关要做好筛选、评比、推广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工作。五是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要严把案件“入口关”,牢固树立质效优先导向,坚持行政机关履职优先原则,审慎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杜绝“水分案”“凑数案”;严把规范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不能“摆样子”“走过场”;严把结案关,提升监督的精准性、规范性,多办典型的、有影响的、能够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案件,防止“蹭流量”“搭便车”。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