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快钱”,远赴云南“跑分”兼职,湖北十堰的阿平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手机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帮助刷脸、取现,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日前,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阿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对方说只干3天给我1万至2万元的好处费,我当时刚没了工作缺钱用,就答应了,没想到把自己给搭进去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阿平回忆起自己“跑分”兼职的经历后悔不已,主动供述从事犯罪活动的“上家”信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3月,阿平经朋友介绍加入了一个微信兼职群,“急招征信黑户,3天躺赚1万元”的兼职信息让他心动不已。“通过私聊得知对方是要我通过转账、刷脸、取现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进行洗钱‘跑分’,虽然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条件太诱惑了,我抱着侥幸心理就去了。”拿着对方给买的飞机票,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多张银行卡,阿平赶去云南,按照对方要求在一宾馆住下。此后3天时间里,阿平每天被专门人员带至偏僻路段,在车上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账,中途配合刷脸验证、帮忙取现,直到银行账户被冻结。案发后,阿平被抓获。
2022年8月2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网络移送至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阿平的供述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他在云南从事“洗钱”行为时,是明确知道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的钱款都是犯罪所得,但仍将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资金转入后,提供刷脸验证、扫码验证、直接取现等帮助,使得犯罪所得被转移,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2022年10月18日,张湾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对阿平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