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贷款公司申请巨额借款,其中2500万元是以该企业3名员工个人名义申请。因企业无法偿还借款,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判令3名员工承担偿还责任。面临巨额债务,3名员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经大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3起贷款合同纠纷案获改判,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近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大连市检察院检察官持续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
3名员工以个人名义签了贷款合同
“也不跟家人商量,就以个人名义签了1000万的贷款合同?”面对家人的责问,朱某心里有说不出的委屈:企业领导让她签字,她怎么敢不签?
朱某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2014年5月,她和侯某辉、程某分别被叫到公司财务部长办公室。“抵押物是公司的,不用你个人财产作担保,签个字就行,其他事你不用管。”企业领导说完,拿出了贷款合同让3人签字。
1000万?这可不是小数……虽然心里非常忐忑,但朱某还是硬着头皮签下了。在她看来,企业当时效益还算不错,同部门的侯某辉也按照领导指示以个人名义签了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而且担保人和抵押物都是公司的,问题应该不大。
2015年,由于多次催收仍收不到还款,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朱某等3人分别起诉至法院。同年12月9日,一审法院判令朱某、侯某辉、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当案件进行到执行环节时,虽然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三笔贷款提供了抵押物,但因抵押物无法偿还巨额贷款,3名员工被法院强制执行,个人资产被冻结。万般无奈下,朱某、侯某辉、程某向中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受理案件后,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了三个疑点:贷款合同约定款项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而朱某、侯某辉、程某系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出纳和普通员工,贷款用途与他们的员工身份严重不符;案涉贷款的担保人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抵押物也均为相关公司财产,3名员工没有提供个人财产作担保;在庭审时,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也承认该笔贷款是公司委托3名员工以个人名义与贷款公司签订合同。
“该案的突破口和焦点在于,贷款公司是否明知贷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某集团有限公司而并非3名员工,以及贷款款项用于个人还是贷款企业本身。”中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军德介绍。
为尽快查明真相,大连市检察院和中山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一体化办案机制,从案件的利益链条入手,制定了调查核实清单,找寻关键证据。“我们详细调查询问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和3名员工,了解具体情况。同时,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对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和对比。”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向仲吴说。
“从借款主体看,朱某、侯某辉和程某只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普通员工,如果是真实借款人,那么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但从贷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信贷调查报告》看,朱某等3人‘从事海参养殖加工销售行业’,调查报告中却没有其从业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以及财务报表、获取利润收入等依据。出借的款项数额巨大,贷款公司会出现如此纰漏,不符合常理。而担保人是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也是某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这也不符合常理。”向仲吴说。
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核实案涉借款去向、使用情况,检察官发现,案涉贷款在汇入3名员工账户的当日即转出,汇入案外人孙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这证实了3名员工并非实际用款人。
原来,2014年,某集团有限公司经人介绍,与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贷款合同,借款共计1.05亿元。其间,贷款公司提出,其中必须有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才能保证整体贷款合同生效。于是,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员工朱某、侯某辉和程某以个人名义签订3份贷款合同。某集团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说明,证实公司知晓该笔贷款是公司借款,且以个人名义贷款是贷款公司的要求。
提出抗诉促法院再审改判
经中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请大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今年8月,大连市检察院对3起案件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再审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等人均不承担责任。
针对涉案企业存在的制度缺失、监管不力、实践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大连市两级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法律咨询等方式送法进企业,加大法治宣讲力度,让广大企业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谈起该案的办理工作,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张晶介绍:“我们从办案组织、案件管理、案件办理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建立了以市检察院为主导,总体统筹协调,区县检察院为骨干,协作配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据悉,近年来,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不断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双提升,通过市院统筹、基层院参与的一体履职模式,先后办理了多起民事检察监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