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王凤虹)收购大量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再高价卖出,刘某充当“中间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万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日前,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向其追缴涉案违法所得。
因为感兴趣,刘某自学了多项网络技术。此后,他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为客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由于刘某的技术不错,前来咨询的客户络绎不绝,刘某一度成了小县城里知名的网络技术人才。
在工作中,一款通信应用软件经常给刘某推送含有“出售客户联系方式”等字样的广告。起初,刘某并未留意。直到2021年11月,在一次网络聊天中,何某(另案处理)与刘某聊起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生意”,让刘某有了新的盘算。
“何某通过倒卖个人信息赚了很多钱,他说按照一条信息0.12元的价格收购,我就想到应用软件上有人以一条0.1元的价格出售个人信息,可以从中赚取差价。”据刘某交代,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他在10天内向何某出售了3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利3万余元。
看到倒卖个人信息来钱这么快,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刘某又多次以一条几分到一毛钱不等的价格购入个人信息,再加价卖给何某。最多的时候,刘某一个月连续交易了1000余万条个人信息,获利50万余元。
今年3月,公安机关根据摸排到的线索,对刘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并提审何某,梳理核实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刘某通过某软件多次购买包含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0余万条,再分批多次出售给何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100余万元。
鹿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9月25日,鹿城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