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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留证据” 八年后落网
2024-08-05 10: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王思敏 刘婷)方某曾因故意破坏他人坟墓被行政拘留,却不吸取教训,又邀约杨某、王某参与盗墓犯罪。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13日,法院审理认定方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2015年夏天,在浙江省某工地打工的杨某结识了老乡方某。一次闲聊中,方某称湖北省鄂州市有古墓,鄂州市博物馆的文物都是在鄂州的西山上挖出来的,提议杨某和自己一起去挖古墓。考虑到当时的工地停工没事干,利益驱使之下的杨某马上答应了。除杨某外,方某还电话邀约王某一同前往,就这样,三人驱车从浙江来到了鄂州市鄂城区西山风景区。

  到了鄂州后,三人花了几天时间去踩点。白天他们就在西山风景区里转悠,伪装成游客,由方某、杨某带着探针(用来探测墓穴的工具)在风景区探测古墓的具体位置,王某负责在旁边放哨。晚上,方某、杨某拿着铁锹、锄头等工具在白天确定的位置开工,王某在山下望风。忙活了两三个晚上,方某、杨某发现从挖开的洞口看去,几个墓穴都经历过塌方,没有找到什么宝贝,只从中掘出青釉罐一只,见罐子破损,失望的二人便将其丢弃在现场。

  本以为事情过去这么多年早已风平浪静,让三人没想到的是,正是他们当时丢弃在现场的手套、矿泉水瓶、烟头等物品让他们露出马脚。原来,2015年案发后,侦查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全方位勘查,并对发现的矿泉水瓶、烟头等物证材料进行DNA提取,由于当时的侦查条件限制,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时隔8年,方某等三人终于落网。

  针对该案时间跨度大、跨区域犯罪、证据固定困难等情况,鄂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就证据固定、盗掘时间、次数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鉴定,涉案被盗掘古墓葬为三国至南北朝时期的文物,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研究价值。

  2022年12月,鄂城区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