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 通讯员贾娜 史海涛)“我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决定不再向法院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撤销假释的建议。”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收到了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回函。
2022年12月20日,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的李某因遵守监规,表现良好,获取表扬两次,被晋中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这让李某看到了希望,她下定决心要好好接受改造。被释放回家次日,李某便主动联系某乡司法所。因疫情防控原因,直至今年1月30日,李某才被告知原来自己应该到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
此时距离她被假释已经过去了39天。依据相关规定,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交了对李某撤销假释的建议。今年2月27日,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李某拟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征求临汾市检察院意见。
“经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细节,我们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以李某未按期报到为由拟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办案检察官介绍,是否撤销假释建议,要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背景、情由、后果,以及对当事人采取何种刑罚执行方式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结合李某交付执行和报到过程、假释前后思想行为动态、入矫后的表现等,临汾市检察院发现,李某多次主动电话联系某乡司法所,并有直接前往报到未果情形,且在得知需要到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后立即赶往,有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思表示;监狱未按规定移交法律文书,而是将其交由李某自行携带并递交接收机关,其程序上存在纰漏,是造成李某未能及时报到的客观原因。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今年3月10日,临汾市检察院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医院专家、监狱民警等参与,就“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进行听证。听证员向李某及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李某未按期报到是多方因素造成的,我们认为,不建议收监。”经讨论,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
3月15日,临汾市检察院召集临汾市中级法院、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某县检察院、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就该案进行研讨会商,针对假释案件执法标准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达成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共识。研讨会后,该院向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不予支持撤销假释的检察监督意见。随后,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回函,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不再向法院提出对李某撤销假释的建议。
因李某自身对报到流程及时间地点不清楚导致漏管情形发生,某县检察院对该县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其按规定给予李某警告。对监狱未按照规定向接收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晋中市检察院向山西省女子监狱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执法行为。
针对监狱系统在假释宣告和入矫前教育方式、内容和流程机制缺失的问题,山西省检察院召开省级刑罚执行联席会议,细化实施细则,填补了执法源头和程序衔接方面的制度空白,实现了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