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对谭旭等人涉黑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谭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二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采纳郴州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郴州市首例洗钱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曾玉犯洗钱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60万元。此前,一审法院以洗钱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至此,这两起案件告一段落,判决均已生效。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两起案件中的主犯是一对母子。儿子涉黑犯罪,母亲“一路相随”,如此母子亲情,到底是谁害了谁?
百般宠溺
儿子长成“黑老大”
1986年出生的谭旭自幼父母离婚,母亲曾玉因此觉得亏欠了谭旭,对儿子一味偏袒纵容,百般宠溺,养成了谭旭易怒暴虐的性格。读初中时,谭旭喜欢上“古惑仔”系列电影,初中还没毕业便开始混社会,与苏天、刘成等人“歃血为盟”,在郴州城区持械聚众斗殴,多次结伙抢劫,还参与非法拘禁、强奸、强制猥亵等罪行。2004年9月,谭旭等人被抓获,后被法院判刑。
2012年9月,谭旭第一次刑满释放后,曾玉依然没有对其严加管教,纵容他跟闲散人员混迹社会。2013年至2016年间,谭旭纠集牢朋狱友,从事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帮人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1月,谭旭因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再次被法院判刑。
这一次,当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时,曾玉非但不教育儿子,还到处找人替儿子作伪证,干扰司法办案。
第二次出狱后,谭旭重操旧业,以“友情岁月寄卖行”为据点,继续纠集牢朋狱友,扩大发展成员,逐渐构建了一个组织结构严密、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继续干着为非作歹的勾当。2018年10月,公安机关陆续将以谭旭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十余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
郴州市检察机关抽调精干办案力量成立了专案组,依法提前介入案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补强完善证据,形成了1500余页8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700余页40多万字的出庭预案,仅移送法院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就多达139册。
2019年12月17日,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谭旭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法院经过4天庭审,认定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并当庭宣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谭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9名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二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对谭旭等20人通过违法犯罪及其他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孳息,上缴国库。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谭旭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4月10日,郴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限放纵
母亲帮忙洗钱作伪证
郴州“黑老大”谭旭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具有大学文化水平又曾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母亲曾玉到底做了些什么呢?
儿子犯罪,母亲百般妨碍司法机关办案。2013年11月2日,谭旭等7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移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谭旭违反规定脱逃,曾玉为减轻谭旭的罪责,教唆刘某等人作伪证,证明谭旭不是该次聚众斗殴的召集人。在曾玉的干扰下,侦查机关重新对刘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新证据”。2016年3月,谭旭被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曾玉又指使张某等人作虚假陈述,严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儿子赚“黑钱”,母亲帮忙“洗黑钱”。2013年以来,谭旭等人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收债、炒作虚拟货币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上千万元。为掩盖犯罪,谭旭多次将违法犯罪所得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给曾玉。曾经干过会计的曾玉想出了很多“洗钱”的招数。她将现金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资金在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及谭旭名下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或采取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车辆等方式,掩饰、隐瞒谭旭违法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经查,2017年至2018年,曾玉为谭旭掩饰、隐瞒巨额财物1400余万元。据统计,两年时间里,曾玉购买别墅豪宅3处、购买名车3辆,银行划拨转账更是不计其数。
公安机关在侦查谭旭涉黑案时查出曾玉犯罪线索。2019年8月30日,因曾玉涉嫌洗钱罪、妨害作证罪,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苏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抗诉
母亲得到应有惩罚
2020年11月,苏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玉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苏仙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虽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量刑畸轻,决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郴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曾玉洗钱数额达1425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定量刑和罚金都畸轻,无法达到严惩犯罪、惩前毖后的作用。
与此同时,曾玉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了上诉。
据承办检察官廖晓晴介绍,在证据如此确凿的情况下,曾玉从未作有罪供述,仍然认为儿子没有违法犯罪。她坚称,自己买车买房的钱是爱慕追求自己的李某于1995年赠与的,以及同学祝某帮忙管理赠款赚来的,与谭旭名下银行账号频繁划转是为帮银行工作人员完成揽储业务。
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曾玉提到的李某是一个“隐形人”,且曾玉对李某赠与自己的140万元、祝某帮忙管理赠款使之增值的数额,有430万元、450万元、485万余、685万元、695万元等多次不一致的供述。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为有力指控犯罪,支持抗诉,在二审开庭前,我们准备了三套出庭预案,对举证、示证、出庭意见、法庭辩论等环节做了认真研判和预测,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在二审的庭审中,我们再一次向法庭出示了曾玉洗钱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多次不一样的供述和辩解。出示的证据形成了定罪量刑的完整证据链条。”
日前,郴州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曾玉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