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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成品油犯罪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2022-06-07 11:39: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安全生产领域,非法收购、无证经营成品油的刑事案件有易发、多发的趋势,值得特别关注。成品油种类繁多,包括汽油、柴油以及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类成品油项下的不同牌号,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根据查扣在案的成品油品质检测结果与个案证据情况,行为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还可能构成以上罪名的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如何精准适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非法经营罪:成品油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2016年商务部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成品油经营必须获取行政许可。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说,随着国家对成品油经营的管控政策总体上由限制走向放开,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能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笔者认为,在新规下,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并不是入罪的依据,关键看成品油是否是危险化学品。理由如下:

  第一,如系危险化学品,可按非法经营罪认定。成品油分为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国家应急管理部编制的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国家对该类成品油经营以行政法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汽油及该类柴油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汽油及该类柴油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如系非危险化学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上所述,因无证经营闭杯闪点≤60℃的柴油,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那么,闭杯闪点>60℃的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仍然属于国家严格管制之列,笔者持否定态度。目前《意见》已经明确扩大了成品油市场准入,成品油的批发、仓储从原来需要商务部审批变为无须审批,那么在批发、仓储的语境下,成品油已经不是限制经营的物品,若成品油又被认定为限制经营的物品,不符合刑法的同一性。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在目前“放管服”的新规下,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过度宽泛适用,否则会混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故无证经营此类柴油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品油为非标柴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提升柴油品质、减少环境污染对柴油标准进行划分,并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将柴油区分为国标柴油与非标柴油。公安机关对于查获的柴油应送交质检部门作出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如不符合现行国标要求,可以认定系非标柴油,属伪劣产品。

  根据“两高”与海关总署2019年10月下发的《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成品油会议纪要》)规定,办案中发现行为人在销售的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部分非标柴油的闭杯闪点未达最低限制,属于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此类柴油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品油的来源非法

  除前述两种情形之外,若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成品油确系国标柴油,考虑到犯罪的成本及风险,成品油往往来源于上游的走私犯罪,而此类行为实际上帮助走私犯罪分子完善了走私犯罪链条,使得走私货物、物品能够迅速地销售和扩散,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与经济秩序,达到了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具体而言,可能涉及以下三种罪名:

  第一,如符合“间接走私行为”,可按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查获的“黑加油站”均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行为人非法收购的成品油多数经过两次、三次甚至多次倒手后走私入境,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符合刑法关于“间接走私行为”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反之,对于多次倒手的末端非法经营者,不能适用。

  第二,以是否采取现金交易方式,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成品油会议纪要》的规定,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故意的不同,体现在行为人对上游犯罪事实的主观认知上,前罪的主观认知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7类犯罪;行为方式上,后罪的表现方式比前罪更丰富。之所以考虑可以认定洗钱罪,是因为从行为方式上看,收购、贩卖成品油的上下家之间多采取现金交易,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的”情形。考虑到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行为人多数采取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在定性上应当排除洗钱罪,可以考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

  如果行为人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该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法益,即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断。相较于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显著轻缓,故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对一些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进行了提前介入,在生产领域形成了高低有序的法律体系。概言之,对于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经营行为,行为人若违反了准入许可,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若行为人未违反准入许可,在其经营过程中对于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则应以危险作业罪论处;若行为人未违反准入许可,虽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但不具有上述现实危险的,则不宜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以行政处罚为宜。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