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倡导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具有悠久深厚的历史渊源,内蕴着中华法系一脉相承的伦理传统与文化基因,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优秀立法成果。
倡导保护弱者,体现“仁者爱人”理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蕴含着对弱势群体的人伦关怀与特殊保护,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爱”思想密不可分。
仁爱,是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内涵。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仁”的观念。《尚书·商书》载:“克宽克仁,彰信兆民”,意指以宽和、仁爱的态度对待百姓,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并指出“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不仅要以孝、悌的态度对待家人,更应将仁爱之心推及众人。孟子的阐述更为具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运用“将心比心”的共情意识推己及人、矜老恤幼。
在“仁爱”思想的浸润下,古代的国家治理贯穿着“矜老恤幼”、关怀弱势群体的人文传统。首先,在法制上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形成了为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矜恤原则”。如西周有“悼耄不刑”制度,汉唐法律中有为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其次,尊老养老,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对老人给予关照。甘肃武威地区出土的汉代“鸠首王杖”及《王杖十简》记载“年七十以上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年满七十以上老人获授鸠首王杖,可比照六百石官吏享受优待。再次,为弃婴、贫民等特殊群体提供慈善救济。如《宋史·理宗本纪》载:“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仍置药局疗贫民疾病。”
在基本原则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收养制度”等,充分体现“仁者爱人”理念、“矜老恤幼”传统在新时代的传承。
倡导敬老爱幼,体现“父慈子孝”理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提倡的“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与我国传统孝道文化中“父慈子孝”的价值观一脉相承。
中国古代“孝”的内涵丰富,可从善事、利亲、慎终三个层次予以理解:一是在物质层面“善事”父母,使其“供养无缺”。二是在精神层面做到“利亲”,对待父母态度温和恭敬,不得辱骂、殴打父母。如《唐律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三是恪守丧礼传统,通过礼制表达哀思,使民风归于厚朴。如《论语·学而》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孝”不仅规范纵向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还延伸出“悌”“友”“恭”等伦理观念,用以调整兄弟姐妹之间的横向家庭关系。如《弟子规》云:“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家庭成员各自恪守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要求与道德准则,家庭关系自然和睦。这是构成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都着力维护“孝道”文化,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将“孝”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之一,举创“孝廉”科,在乡里设“孝悌”官职,以嘉奖孝行。
传统文化中,“父慈子孝”的“父”指直系尊亲属,包含父母、祖父母;“子”指直系卑亲属,包含子女、孙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等内容,正是当代立法对传统孝道文化“重人伦、亲家族”观念的继承与发展。
倡导夫妻和睦,体现“夫妇有义”理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阐释了新时代德法合治视域下夫妻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规范,与“夫妇有义”的传统价值观念旨趣相通。
自古以来,婚姻就是个人乃至家族的大事,古人以极其敬重、审慎的态度举行婚礼,使夫妇同吃一组牲肉、各执一瓢饮酒,表示夫妇从此合为一体、同尊卑、相亲爱,从而确立夫妻之间的伦理规范——“义”。北宋理学家程颐说:“顺理而行,是为义也。”丈夫、妻子承担起各自在家庭中的责任与义务,善待对方,“同尊卑以亲之”就是顺理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提倡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处。
东汉史学家班固曰:“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符合“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即予支持,具有代表性的是“义绝”制度。《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即夫或妻一方如有殴打、杀害对方或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者发生其他相互伤害的情形,构成“义绝”,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将被处以刑罚。反之,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不符合“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即予以禁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倡导性规定之外,还配套设置了“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损害赔偿”等具体制度,为在新时代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让“夫妇有义”观念重新焕发生命力。
倡导优良家风,体现“修身齐家”理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与古人“修身齐家”的德治思想十分契合,体现了传统家训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高度融合。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从自我修养到天下大治的伦理纲领。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既是个人的归属依托,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齐家”是连接“治国”和“平天下”的重要环节,和谐的家庭、优良的家风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文明至关重要。在“修齐治平”思想的涵养下,我国古代孕育了发达的家训文化。
传统的家规族训是古代家族习惯法最集中的载体,家族长老被赋予相应的惩戒权。《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说:“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这样的家规族训不但在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秩序构建功能,而且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宗族内部的伦理规范、修身立德的行为准则等。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身不得饮酒食肉”。古代许多名人望族都有家训传世,如三国军事家诸葛亮的《诫子书》、南宋理学家朱熹的《朱子家训》、明朝思想家袁黄的《了凡四训》等,其中不乏今人耳熟能详的经典论述,逐渐沉淀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蕴与精神气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倡导性规定中强调家德、家风建设,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委托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路径研究》(项目号2021NDWT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