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思维,不仅是作为组织原则的检察一体化(同一体)原则及其背后的普遍规律性在检察工作中的反映,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自身工作及其功能性的追寻中形成的共同认识,体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提出的“依法一体履职”的基本要求。“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设职,相对应的不同职能部门各有职守,承担各自的司法职责和具体任务,自成单元,形成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基本格局。尽管“四大检察”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在检察工作一体化思维之下,也有许多共性和融合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在整体性方面探索融合发展之路,打破内部机制间无形的壁垒,以其共性和互通性,打造一个活的统一机体,共同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思维的实践展现。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设置,都源于宪法赋予的根本职能——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于共同的司法目标。无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公益诉讼领域,法律监督的属性是相同的,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的评价,也需要综合研判,一体考量。因此,各个检察业务领域应当一体发展。这就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思维的现实基础。
依法一体履职,“精神实质在于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的监督,虽然具体场域有所不同,但是最终的指向是相同的,都服务于司法公正。不同领域的监督工作,可能发现其他领域的案件线索,应当将这些线索及时提供给其他监督部门,形成监督线索的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监督工作的共同推进,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利益。
不仅检察机关内各个职能部门要有融合发展的意识,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也要强化一体化观念,形成检察机关脉络通联的工作系统。无论是纵的关系还是横的关系,最终都要形成“一体履职”的合力。从纵的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要专业、到位,下级向上级的请示报告要及时、顺畅,案件督办和发现、纠正工作中的错误都要注重实效。需要上级机关为下级机关排除司法障碍的,上级机关的反应要坚强有力;贯彻上级机关的正确决定,下级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不打折扣,存在疑问的,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从横向关系看,不同地域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上的配合,避免本位主义和自利意识,要将检察工作看作整体的司法事业。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具有紧密关系,在履行诉讼职能中发现监督线索,应及时查证,依法纠正,实现诉讼职能履行过程中附带进行监督,如果将办案与监督割裂,监督可能失去信息来源,失去办案部门的配合,监督难以顺利开展;有的监督事项,确实需要投入更多精力进行专门调查核实,需要减轻诉讼人员的负担,另外指派检察官专门行使监督职能,这种情况往往需要诉讼人员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监督工作,同样不能彼此疏离。
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还需要配合检察机关人员配置与调派的灵活性,各个部门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相互调用检察官,优化组合,打破部门人员流动性差的局面;不同地域的检察官调派,应当本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于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进行团队化组建。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