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回应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浙江省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积极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以更高质效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立一支队伍,着力提升专业化履职水平。综合履职新模式强调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综合性保护,在组织架构上成立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工作机构,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或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统一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并且负责对外综合协调。在此模式下,检察机关建立起一支专业队伍,积极拓宽知识产权检察履职空间,对知识产权案件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推动一体履职,突出全面审查,实现办案理念融合与职能整合。
推进刑行共治,有效形成知识产权闭环保护。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要统筹履行好“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相关工作职责。一方面是正向衔接,避免“应移不移”“以罚代刑”,检察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检察职能时,发现侵权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公安机关后,如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立案的,应进行立案监督。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不仅规定了前述双向移送制度,并在浙江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特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时应同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地方立法助推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是反向衔接,避免“不刑不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跟进后续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突出刑民融合,有力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商标权人、著作权人、商业秘密所有人等创新主体。以往,权利人往往要等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得到赔偿,维权投入的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较高。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履职,创新保护机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全面推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优化诉前赔偿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机制,在刑事程序中同步解决民事救济问题,实现“刑结民了”,既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又提升了司法效率。对于权利人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符合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
落实刑民行协同,显著强化治理效果。知识产权民事检察尤其是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以往的线索来源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的较少。通过综合履职,深化精准监督理念,运用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充分发掘知识产权民事监督线索,同时深挖背后虚假诉讼、诈骗等犯罪线索,以刑事案件的办理加大民事监督力度,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纺织品花样著作权系列监督案就是综合履职的典范,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主题)。该案源于知识产权民事监督,通过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协同发力,有效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浙江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纺织品市场存在职业化的花样著作权维权现象,经过对大批量民事案件的调查,确定当事人冒充作者身份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检察机关一方面依职权启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强化检警协同,深挖黑灰产业链,最终纠正了一批错误民事裁判。同时,检察机关认真梳理作品登记环节存在的问题,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协同保护长效机制,纠正错误登记,积极预防骗取登记行为发生。
开展公益诉讼,切实守护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时,涉案商品是食品药品的,应当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若为其他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商品的,如奶瓶奶嘴、爽身粉、儿童玩具、护肤品等,如果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损人体健康,也可以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在英雄烈士荣誉保护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现有将英烈姓名、肖像等注册为商标牟利的情形,应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还应当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例如对涉及传统文化、民族特色等具有群体创作性的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适格主体提起私益诉讼或适格主体维权困难,检察机关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可以通过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加以保护。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