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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的电子定位轨迹
2022-06-14 12:03:00  来源:检察日报

  初夏的一天,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官穆麟结束一天的下沉防疫工作,脱下防护服休整片刻,又换上检察制服,马不停蹄地来到区矫正中心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据了解,为适应疫情期间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需要,海淀区检察院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将以往的到司法所等多点位检察模式升级为“驻点检察”新模式,检察官在独立空间中继续开展办案监督,通过同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共享、开展信息管理平台“线上”查验、电话连线社区矫正对象了解情况等方式,筑牢疫情防控和矫正防治“双防线”。

  “社区矫正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现在处于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停摆但检察监督工作不停摆。”海淀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史希宏告诉记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很多人来说还比较陌生,在社区矫正法通过两周年之际,最高检于今年2月首次发布了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我院办理的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监督案入选了这批指导性案例,这不仅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经验的一次总结回顾,也提振了我们今后继续能动履职、持续强化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日常监督中发现矫正对象违规出境了

  “史姐,您快看,孙某的电子定位轨迹好像有问题!”2019年3月,海淀区检察院监外执行办案组在某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督,正在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的史希宏被同事叫了过去。原来,办案组成员在电脑上查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时,发现一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的轨迹中断,且中断情况持续了几日,但中断前后基本正常。

  “如果是网络或设备故障,一般不会持续几天时间,这种情况非常可疑。”史希宏介绍,孙某在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缓刑期间孙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我们向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求证,果然孙某这段时间没有请假外出。”

  孙某是否真的存在违反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为了弄清案情真相,办案组的检察官们马上展开了调查核实工作。

  检察官穆麟发现,社区矫正档案显示,该司法所对孙某谈话教育的记录比较简单,主要对孙某提出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一些规定要求,缺乏对孙某真实生活工作情况以及思想认识状态的详细了解,而且对孙某家庭、工作单位的实地查访不到位,对其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并不全面掌握。同时,通过再次详细查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检察官们还发现,该司法所对孙某电子定位轨迹中断情况缺少核查情况记录。针对这一情况,该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实践中时常出现的网络不稳定或者系统设备故障,会导致电子定位出现不准确,遇到这种情况,他们都会跟社区矫正对象电话联络进行核查,记得向孙某做过电话联络核查,并没发现什么异常的情况,也就没有做详细的核查记录。

  “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孙某违规外出的疑点更大了,而且从社区矫正工作记录和电子定位核查情况来看,司法所可能存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史希宏带领办案组成员一边进行着案情分析,一边研究下一步调查方向。

  “外出离不开交通,如果去外地,他会住在哪里”“他在外地肯定要购物、上网”……经过热烈讨论,办案组最后决定兵分两路展开调查,一组前往航空和铁路部门调取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乘飞机、火车出行的信息,一组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北京市周边的检查站调取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出境、出京的信息。

  很快,经过查询比对,孙某确实有外出情况。可是,穆麟取回查询结果后面色凝重。

  原来,查询结果显示,孙某不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多次外出的信息记录,而且有两次出境记录,问题非常严重。穆麟告诉记者,不单单是电子定位轨迹中断的那几天,具体多少次多少天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因为他每次出行和返回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同,有的去时乘坐飞机,回来乘坐火车。”

  为此,办案组集中力量对调取回来的出行信息进行梳理分析。首先,逐一梳理出“出行”和“返回”形成每一次出行的闭环。然后,再与孙某请假外出的期间进行比对,排除其经请假批准外出的期间,筛查出其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外出的期间。最后,将筛查后的外出记录与社区矫正档案中的各项工作记录进行比对,没有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记录有明显造假情况。至此,办案组掌握了孙某的全部违反规定出行的证据。

  严重违反矫正要求缓刑被撤销

  “孙某,你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没有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的问题?”在完成客观证据调取后,办案组对孙某进行了依法询问,史希宏希望孙某能够主动交代其违反规定外出的事实,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听取他的意见。

  但是,孙某开始并不承认:“我进入社区矫正后一直遵守规定,没有做过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事情。”

  “孙某,你看看这是什么。”史希宏亮出了孙某部分出行的证据材料,向孙某适度开示了证据。在检察官们的政策和法治教育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孙某主动承认了其未经批准擅自外出20余次,包括两次违法出境的全部事实。

  “我进入社区矫正时,一开始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要求,按时报到学习,提交思想汇报,后来才渐渐地放松了要求。我第一次外出时特别担心被发现,出京办事第二天就赶紧回来了。后来我见没人找我,就觉得只要每周按时打电话,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学习,中间出去应当不会被人发现。我刚结婚不久,想带媳妇出去旅游一趟,所以就出境了。”孙某非常懊悔,坦承自己逐渐无视社区矫正规定的经过。

  “根据我们调查,你戴着电子监管器时外出过一次,你不怕报警吗?”史希宏追问。

  “那次是我电子监管器六个月时效快到期的时候,想着反正也要摘了,所以头脑一热就出去了,我也怕被发现,等电子监管器没电了我也就没有再充电。检察官,我错了,自作聪明害了我……”追悔莫及的孙某流下眼泪,主动提交了悔过书。

  经审查,海淀区检察院认为,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外出并两次违法出境,且情节严重,遂于2019年5月24日向海淀区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其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还向海淀区某镇司法所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纠正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019年6月19日,海淀区司法局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制发撤销缓刑建议书。同年7月22日,滨海新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孙某宣告缓刑四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制发检察建议促社区矫正水平提升

  “孙某这个案子是一个典型,反映出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史希宏介绍,虽然社区矫正机构采取了很多措施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也采取了信息化手段启用了管理平台,但在具体落实时需要“人防+技防”综合研判方能发现问题本质。“孙某明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的监管规定,还故意利用报到间隙擅自外出,也反映出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法治教育、警示教育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记者了解,为进一步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提升,海淀区检察院对近三年办理的社区矫正监督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教育谈话不深入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于2019年10月21日向海淀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局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通信联络等方式,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加强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出境和违规外出等问题的发生。

  很快,海淀区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进行了整改。整改的内容包括采取专项督察、定项督察、随机督察、派驻督察等方式,不断完善自身督察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在采取原有出入境备案措施基础上,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暂停使用制度,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排查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违规出行和违法出境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检司双方还就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配合机制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实践:司法局专门邀请检察机关为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同堂培训,共同研判社区矫正执法风险,以检察监督视角,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信息核查、教育谈话等工作的风险隐患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如何有效防范提出切实可操作的建议。同时,还鉴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邀请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检察官课堂,增设检察官云课堂,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线上线下警示教育,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把好“五关”

  “时常有同事问我们‘你们的监督线索是从哪里来的’,我的回答只有一个字,就是‘查’。”史希宏说,大家难免会有些疑问,在日常监督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发现并查证社区矫正中的违法事实的?撤销缓刑法定情形中规定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又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我们的秘诀就在于把好‘五关’。”

  据了解,近年来,海淀区检察院监外执行办案组以常态化检察为抓手,不断提升发现监督线索的敏锐意识和工作水平,并通过开展实质化的全面审查和深入调查核实,切实把好案件的“五关”,即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刑事政策关,准确厘清并把握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相应责任,针对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精准化监督。“在本案中,我们以孙某轨迹异常为监督切入点,通过对社区矫正档案和社区矫正管理平台的全面审查以及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地固定和完善了证据,查实了孙某社区矫正活动的违法违规事实。”史希宏说。

  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5项规定了“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概括性撤销缓刑情形,该规定被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吸收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条款中“情节严重”还存在争议。

  在办理孙某一案中,办案组遵循法定性和统一性的原则,认为应保障概括性条款和具体性条款规定的法律原则理解统一,而且严重程度基本相当。同时,应当全面考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主观恶性、悔过认识等主观情节,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孙某客观上实施多次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其中包括违法出境,主观上明知未经批准不能离京等监督管理规定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存在故意逃避监管的主观恶性,综合孙某违反规定外出的目的、手段、频率、天数等客观行为和主观表现,应当认定符合‘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情形。”穆麟说,最终办案组依法精准提出了对孙某撤销缓刑的监督意见。

  把好“五关”单靠检察机关一方的努力还不行,还需要形成多方合力。为此,海淀区检察院还在实践中积极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被监督对象构建良性互动关系,通过设立警示课堂、制发案例学习材料、开展实务型调研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风险防控的职能作用,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发展和人民需求。

  “我们会继续在检察履职中不断延伸监督触角,提升对违法违规和不规范问题的归纳分析能力,将个案监督拓展到类案监督,从末端监督纵深到根源性治理,用高质量法律监督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史希宏说。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