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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竟然是自制的
2024-03-12 15:37:00  来源:检察日报

  5月1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召开典型案例培育经验交流会,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办案检察官张丽在复盘办理这起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的案件过程时表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是建设农业强市的头等大事,化肥、农药等农资质量安全又是‘稳产保供’的基础。检察机关一定要在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中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这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

  兄弟联手生产销售伪劣农资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将龚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交由河南省公安厅办理。后经指定管辖,案件交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平顶山市公安局机动支队与郏县公安局迅速组成专案组联合侦办该案。

  2020年4月24日,郏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龚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了一个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农药的犯罪团伙。

  经查,2003年12月9日,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淮阳县某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更名为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龚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5月22日,龚某四弟龚某辉成立了郑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公司),该公司销售化工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化工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龚某大哥龚某龙负责生产部,龚某二哥龚某峰负责仓储物流部,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

  2018年9月29日,化工公司办理了农药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还持有7个农药登记证。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均采用龚某提供的配方。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购买廉价的不合格原料,采取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化工公司的工人许某领负责悬浮剂和单一元素肥生产线的生产工作,其在明知产品配方由龚某个人提供,生产的产品从未进行过检测且因不合格被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参与生产。经审计,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许某领负责生产的两种悬浮剂和单一元素肥已销售数额为186万元。

  2020年5月,公安机关扣押了两家公司的农药、化肥。经抽样检验,化工公司的农药不合格率为70.16%、化肥不合格率为96.22%;郑州公司的农药、化肥检测不合格率分别为52.58%和96.57%。

  为了推介产品,龚某想举办一场产品发布会,但这需要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开具推荐函,他指使员工伪造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的公章等。此外,他还让人伪造了相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公章,通过造假方式降低产品的不合格率。

  两家公司销售额超7000万元

  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两个方面重点取证: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口,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二是从生产工艺和流程上认定已销售产品存在伪劣产品,同时谦抑认定犯罪数额,在价格认定上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大都是在2017年之后生产的,经计算,2017年至案发时,两家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药、化肥的金额为7778.34万元。

  案件移送郏县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向平顶山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平顶山市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办理该案。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除认为该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外,还以《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需行政许可为由,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将龚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未对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贴上自制合格证就出售

  2021年5月2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对龚某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一案提起公诉。6月23日,该案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龚某辩护律师辩称,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系“主观推定”。对此,公诉人指出,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已多次被行政处罚,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职工未经过业务培训,无原料、产品验收制度,无生产规范,所购原材料多为无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原药,仅按龚某手写配方生产,不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贴上自制的合格证就出厂流向市场,“由此足以认定已销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

  2021年8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20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禁止5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生产、销售农药、化肥相关职业。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4月1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裁定后,平顶山市检察院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针对龚某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事实,于2022年5月30日向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龚某及其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周口市淮阳区农业农村局于9月8日对化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被查封扣押的大量农药、化肥及原材料具有污染环境等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会商,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推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中。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