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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非法捕捞白条鱼
2024-04-01 11:05: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1年9月25日凌晨1时50分,月光清朗。在沪武高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收费口,两名乔装成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民警拦下了一辆银色东风牌面包车,只见面包车的后排座位已被拆掉,放着大大的水箱和增氧泵、液氮瓶等储鱼设备。3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承认水箱里的白条鱼是他们刚从长荡湖电捕的渔获物。由此,司法机关挖出了一条16人参与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完整利益链。

  2022年7月5日,上述16人中,11人因犯非法捕捞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七个月;4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各并处罚金;1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相对不起诉。16人被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共计46万余元。今年6月10日,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长荡湖电鱼案浮出水面

  陈龙是在高速收费站被抓的三人之一,1988年出生,江苏盐城人,中专文化,在太湖流域长期进行非法捕捞。他头脑灵活,算得上是深谙捕鱼之道的“老江湖”。

  “听说长荡湖禁捕,湖里的鱼数量多、品质好、销路也好,大白条鱼每斤能卖四五十元,所以想从湖里多捞点。”2021年5月,陈龙来到金坛,在长荡湖边租了一间房。

  经过夜间亲自打探,陈龙发现湖里确实有很多白条鱼。“用丝网捕鱼,会导致鱼鳞残缺,不容易养活;而电鱼方便快捷,电捕的野生鱼光洁、好养活、好卖钱。”于是,他从网上买了一只小艇和电鱼使用的工具,又自制一条铁船,联系无业的老乡王林来金坛帮他忙。

  为了逃避渔政执法检查,他们昼伏夜出,通常晚上8点多去湖里电鱼,一人电鱼、一人捞鱼,晚上11点多载着渔获物回到湖边,和负责接鱼的同伙一起把鱼装进面包车,连夜把鱼送至高速路口,卖给陈龙以前结识的鱼贩子。卖完鱼后,二人将卖鱼的收入扣除路费、油费等成本后五五分账,二人一晚一般能净赚五六千甚至上万元。对于接鱼的同伙,陈龙和他们按日结算工资。

  因为获利颇丰,为了捕捞更多的鱼,陈龙和王林先后将自己的老婆喊来金坛帮忙。2021年7月,两对夫妻因分赃不均闹了矛盾便分开捕鱼。王林夫妇仍然将鱼卖给之前陈龙联系的鱼贩,只是将交易地点换到了另一个高速路收费口。后来,陈龙因老婆要回盐城老家,便联系老乡张小军来帮忙。

  对于渔获物的销售,陈龙一点都不担心,他交代说:“长荡湖的鱼好,不愁卖不出去。鱼贩子都很有经验,能看出鱼是野生的,都说我的鱼好,我们也更愿意优先把鱼卖给市场上识货的老鱼贩。”为了方便跟以前在周边地区非法捕捞时结识的鱼贩联系,他建了一个20余人的微信群。在这个群里,陈龙等人会交流是否有货或渔政执法信息:“今天没鱼,机器坏了”“风太大了,不能下湖”“今天渔政执法检查抓得紧”“这个天气,渔政应该不会出来吧”……

  苏州的华鑫以前在菜场租摊卖鱼多年,后来开始贩鱼。2021年5月,华鑫在某大型农贸市场看到有人在卖鱼,他发现这些鱼很新鲜,卖相极好,一看就是野生鱼。“他们当时没有把鱼卖给我,只互加了微信,一个多月后才把我拉进微信群。”从此,华鑫成了陈龙微信群里固定收鱼的客户。

  微信群里的鱼贩都是经验老到的行家,凭经验直觉就能根据群里的消息推测出陈龙等人是电鱼的,也能看出电捕的鱼和丝网捕的鱼之间的区别。鱼贩张康说:“我在拿货时就感觉是电的鱼,也犹豫过,担心陈龙的鱼来路不正,但看到市场上其他人也找他拿货,就自认为不会有事。后来担心出事就退群了,没想到三天后还是被抓了。”

  精准定性上下游犯罪行为

  2021年8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陈龙等人在长荡湖非法捕捞。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公安机关确定了陈龙、王林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于2021年9月25日,开展集中抓捕行动,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侦查机关查明:2021年5月至9月,陈龙等11人以家庭或老乡为纽带组成4个捕鱼团伙,在金坛区长荡湖西港口附近水域,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水产品1万余斤,价值高达50余万元,他们将鱼卖给华鑫等5名鱼贩,形成了分工明确,电鱼、捞鱼、接鱼、运输、收鱼、卖鱼等“捕、运、销”一条龙的完整利益链。

  该案是近年来长荡湖水域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被列为公安部督办的“长江禁渔2021”行动案件。2021年9月28日,应公安机关邀请,金坛区检察院成立办案小组提前介入。鉴于该案人数众多、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且涉及异地销赃,检察官围绕犯罪团伙非法捕捞时间、捕捞数量、销赃数额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并要求对下游收购、销售人员进一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主观明知情况。

  2021年11月25日,该案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林依辉经阅卷发现,该案法律关系复杂、上下游犯罪交织。上下游犯罪是一种罪名的共同犯罪,还是两种罪名?为此,检察官通过查阅大量案卷材料、调取有关微信聊天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查明陈龙等上游人员的捕捞行为是基于其内部团队的分工合作,未与下游鱼贩达成事前的共谋,上下游串联共同作案的紧密度不高,仅有的买卖默契并不足以认定下游为非法捕捞的共犯,因此认为上游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下游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涉案渔获物的价值最终以销售金额50余万元认定。而华鑫等4人明知陈龙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销赃,而且他们的卖出价比收购价每斤高出5至10元,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收购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的龚小福,检察官认为应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今年2月21日依法向金坛公安分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向龚小福实施销赃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民同步加大打击力度

  2021年11月1日,金坛区检察院启动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对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同步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办案团队经论证认为,陈龙等人的行为不仅对长荡湖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会威胁长荡湖水域生态系统安全,需要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定多少合理?”这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问题。办案团队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悔罪认罪、履行能力、社会效果及生态修复情况等,与专家研究讨论,并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最终认为按涉案金额的3倍提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比较适宜,并准确区分主从犯,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和释法说理,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至诉前,犯罪嫌疑人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用45万余元。

  “在此基础上是否还需要适用民法典,让上述16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电、毒、炸’的捕捞方式是极其残忍、恶劣的手段,不仅对被捕捞的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会危害水生态环境及渔业种群的生殖繁育及健康,适用民法典要求行为人承担必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增加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效打击、警示教育大众、是非常有必要的。”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邹慧娟说。

  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2021年12月,金坛区检察院以陈龙等11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华鑫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5名被告人和相对不起诉人龚小福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156万余元,并根据该16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提出要求每人额外承担5000元至1万元不等、合计11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2022年6月21日,该案在江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5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织密织牢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网

  长荡湖地处太湖流域上游,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湖泊,是金坛人民的饮用水源地,被当地人称为“母亲湖”。

  “在渔政监督大队持续开展夜间巡逻的情况下,这11个人在4个多月里还如此密集地开展夜间捕捞行为,说明在长荡湖这么大的水域范围内,单靠人力排查仍不足以应对犯罪团伙的反侦查能力。”邹慧娟指出了该案暴露出的长荡湖渔业资源保护的薄弱环节。

  如何通过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对“母亲湖”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促进以更大力度共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金坛区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针对全区生态资源保护状况、渔业执法、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金坛区检察院牵头相关单位召开辖区重点水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建议在辖区重点水域加强“机防+人防”建设,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并联合长荡湖管理办公室与金坛民盟盟员、长荡湖生物多样性调研专家汤晓梅对长荡湖开展动态监测,形成长荡湖生物多样性调查报告。

  今年1月,金坛区检察院将调查报告梳理出的问题,通过中国民主同盟金坛区委员会在2023年金坛区“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加强全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针对本案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在今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这一天,长荡湖渔业资源(夏花)增殖放流活动在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举行,当日共向长荡湖投放鱼苗720万尾,对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湖、管湖,截至今年6月底,金坛区检察院与长荡湖管理办公室签署了协议,并合作建成长荡湖生物多样性监测点和生态修复基地,包括案例展示区、补植复绿区、增殖放流区、观鸟区,基地承担着预防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知识科普等多项公益功能。

  “从个案办理到区域治理,通过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办案模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政协委员在区‘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金坛区检察院促成了多部门‘打防管控’常态化保护的大格局。他们这种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做法值得借鉴,为推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供了优质的检察样本。”金坛区政协委员、金坛民盟成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周睿人说。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