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经过前期充分沟通、调研分析,与该县公安机关会签《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协作配合实施细则》。这次会签源于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2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瞿某长期在晋城市区办假证。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在瞿某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同时查获扣押压膜机、裁剪机等工具设备,以及各类印章2634枚、各种空白证件和封皮4386本。同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以瞿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泽州县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官在查阅案卷时发现,瞿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系办假证的联络人,只负责居中联系和为购买假证的人送证件等“跑腿”工作,真正伪造证件的是一个叫邵某的人。
“邵某的手机号经常更换,我记不清他现在用的是什么号码了”“平常都是用微信和他联系,微信号也记不清了”“出租屋内的工具、证件、印章都是邵某的,我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弄来的”……瞿某对检察官的讯问始终避重就轻,不是不知道就是忘记了,涉及邵某的关键信息一问三不知。
由于瞿某一口咬定伪造证件的另有他人,且交易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还有欠缺,办案检察官认为,从目前来看,该案证据只能够证明瞿某参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瞿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达不到逮捕条件。2022年10月26日,该院依法对瞿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虽然瞿某被不批准逮捕,但是侦查工作仍在继续。检察官通过反复演练复盘,确定补证方向不能仅落在对邵某是否真实存在的核查中,还应该补充证据对瞿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因此,该院围绕购买假证人员及相关事实、核查邵某身份等方面内容,共计向公安机关提出12条补证意见。公安机关通过对扣押的瞿某手机中已经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进行技术复原,并以此为突破口,经过大量补证工作,证据链条逐渐清晰。
今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泽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在瞿某出租屋内查获的行驶证等证件、印章,与购买假证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瞿某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及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
在对邵某是否真实存在的核查方面,瞿某租住房屋的房东称,该房屋租金一直都是瞿某在付;房东与周围邻居都证实,并未见过有其他人进出该房屋;购买假证人员也表示,他们都是与瞿某联系。显而易见,诸多线索都无法证实邵某的真实存在。
但是,检察官再次提讯瞿某时,其仍一口咬定邵某是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针对该情形,检察官围绕全案事实、证据中的矛盾点与其进行对质,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向其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瞿某承认邵某并不存在,并自愿认罪认罚。
5月5日,泽州县检察院以瞿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泽州县法院提起公诉。5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瞿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结并不代表事了。8月28日,该院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执法、制度、宣传等方面的隐患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深入街头、企业、学校进行普法宣传,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以全要素履职推动个案办理向诉源治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