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玻璃生产商购买原片玻璃,经切片、自行拼装、贴上伪造商标之后,打着正品的名义高价出售给装饰公司,以获取非法利益,不仅损害公司知识产权,而且扰乱市场正常秩序。9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联系数百公里外的恒一玻璃(四川)有限公司(下称恒一公司)了解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有关情况,得知企业内部防控体系已得到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发布权益声明等方式作出预防,并有固定法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而在前不久,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胡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思明、何瑞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们公司的商标被假冒了!”2021年10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接到恒一公司的报案。
当年9月,该公司品控部门工作人员来到重庆,走访到江北区某商业中心时,外墙玻璃上的“恒一”商标让他们心生疑窦:“这么大面积的玻璃应该是个大项目,但公司似乎并没有和他们合作过。”
为保险起见,在场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公司技术人员。仔细检查后,技术人员现场判定,该商业中心二号楼、五号楼的幕墙项目使用的玻璃假冒了“恒一”商标。
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事实的真相逐渐被还原。
彼时,胡成是平信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平信公司)的老板,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玻璃等。2015年5月,平信公司的业务员思明在业务往来中得到一条讯息:北铝装饰公司承接了某商业中心的幕墙项目,需要上万平方米的玻璃。
上万平方米的玻璃,这对一直经营得不温不火的平信公司而言,是一笔大生意。思明立即联系了北铝装饰公司,对方却明确要求使用恒一公司的产品。
怎么办?放弃这笔生意太可惜,但平信公司并没有生产销售“恒一”玻璃的资质,胡成心念一动:“正品价格太高,那我伪造商标不就可以赚差价了?”几番心理斗争后,可观的利润让他决定铤而走险。后平信公司与北铝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为对方提供价值374万元的“恒一”牌玻璃。
恒一公司在出售成品玻璃之余,也是诸多玻璃厂的半成品源头供应商,胡成正是利用了这一正常商业行为,向恒一公司购买大量没有商标的半成品玻璃,进行切割、磨边等二次加工,并印刷上伪造的商标,如此一来,这批玻璃就改头换面成了恒一公司的成品。同时,为了提高真实性,胡成安排员工何瑞制作了假的合格证和质检报告。
而后,这批足以以假乱真的玻璃被安装到商业中心,成功骗过了监理方的眼睛。直至2021年,这批假冒产品的面纱才被揭开。
2022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到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的实际交易金额只有200多万元,具体的我记不太清了。”在一次讯问中,胡成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这让检察官心里泛起了嘀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涉案合同并不一致,究竟哪一个才符合实际?涉案金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如何突破这个证据缺口?多次讨论后,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抱歉,检察官同志,我记不清这个项目结算的实际金额了。”“我们调取了证据清单,并未提取到该项目的结算凭证。”……2022年7月,办案检察官走访了北铝装饰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却没有收获。
为此,办案检察官决定重新梳理全案证据。“公司人员流动性很大,除了财务部小张以外,各板块业务负责人经常换人。”在翻阅讯问笔录时,检察官发现了一个被忽略的细节。随后,检察官找到小张,询问相关情况。“这个项目货款都是我经办入账的,我很清楚。”小张说。
结合银行流水单、记账凭证以及小张的证词,办案检察官终于确定,涉案金额实际为249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胡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但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不相同。”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江北区检察院积极履职,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2022年10月14日,胡成写下道歉函,送至恒一公司,并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向对方赔偿50万元,获取了谅解。5月4日,江北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胡成提起公诉。考虑到思明、何瑞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该院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后,于今年5月10日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文中涉案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