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们已经就印章管理组织全镇各村开展排查、制定使用规范,检察建议非常及时有效!”9月4日,江苏省如皋市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向回访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察官介绍道。
2020年8月,蔡某在浙江务工时,因一时冲动将工友李某打伤,后李某报警。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于2021年7月1日以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7月24日对蔡某取保候审。李某受伤后,为了看病方便,二人商议送李某回家乡江苏省南通市某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李某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蔡某承担。如果自费,这笔费用对二人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蔡某和李某商议后,决定由李某请家人余某找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明是李某自己摔伤的,并盖上了村委会印章。随后,医院依据该证明出具了病历,李某获得医保报销2.6万元。
2022年5月26日,蔡某与李某再次发生矛盾,李某到其家乡所在地的如皋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求助,并将与蔡某共同骗保的事实告诉了民警。经询问,蔡某、李某及余某均承认了共同骗保的犯罪事实,如皋市公安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该案被分案处理,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区检察院,检察院以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8月25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蔡某被投送至浙江省某监狱服刑。如皋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1日将蔡某押解回如皋看守所,并于4月12日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月28日,蔡某、李某二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余某是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当地村委会在未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情况下,为李某出具了证明,且未对出具的证明进行备份存档或制作台账记录,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6月21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属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收到检察建议后,该镇政府立即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查自纠,排查整改问题,制定并落实印章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教育培训。
为进一步巩固效果,检察官还前往该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向村干部及网格员普及防范医保诈骗的相关知识,就如何做好印章管理进行了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