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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严格审查社矫对象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2025-06-18 15:41: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飞咏雪)2023年12月13日,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缓刑期间提请减刑监督案尘埃落定。法院认为,王某在发明和技术革新中仅有想法并提供资金支持,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门峡市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3年10月12日,该局以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在开庭审理前,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对司法机关提请减刑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查阅相关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并与法院作了反复沟通。

  2023年12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官围绕王某和另一专利发明人王晓某在发明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王某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进行重点询问、质证,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发表出庭意见: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载明发明人是王某和王晓某,检察机关对此不持异议,但是王某证实其在发明专利中提出想法、提供资金,王某和王晓某证实该发明专利是王晓某负责机械构想、现场操作和专业制作,且王某不能讲清楚案涉专利的机械原理。因此,认定该专利是王某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重大立功条件,不能认定王某为重大立功。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不予减刑。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