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明知上游人员在转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人员要求,在常州市武进区等地拍摄了一些烟酒商行的收款二维码给上游人员,之后上游人员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入上述收款二维码,由刘某某至店内购买酒以后将酒交给罗某某,罗某某再按照上游人员的要求将酒交给他人,以此方式帮助上游人员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
2024年1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明知上游人员在转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人员要求,在常州市武进区等地拍摄了一些烟酒商行的收款二维码给上游人员,之后上游人员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入上述收款二维码,由刘某某至店内购买酒以后将酒交给罗某某,罗某某再按照上游人员的要求将酒交给他人,以此方式帮助上游人员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