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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人家能向他俩要债,我却只能跟他要?
2018-12-04 14:35:00  来源:常州晚报  作者:何健宏、黄文娣、殷益峰

  近日,市民林老太拿到经开区法院的判决后很疑惑:为何同村的孙大哥将钱借给一对夫妻后,法院判决借钱的夫妻双方一起还钱,而她也是将钱借给这对夫妻,法院却只判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3月,林老太将自己攒的3.5万元现金借给同村的小孙夫妇用于开餐饮店,当时,小孙给林老太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只有小孙一人签名。同年9月份,小孙夫妇又向同村的孙大哥借款1.5万元,也是小孙给孙大哥写的借条,但具体交款时,孙大哥将1.5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孙的妻子小黄。

  后来,小孙夫妇因夫妻感情不和,餐饮店经营不下去,就转让给别人,夫妻俩办了离婚手续,小孙也在外躲债,无法联系。

  林老太和孙大哥多次向小黄催要借款,但小黄以离婚时其与小孙约定所有的债务由小孙来归还为由,拒不还款。于是,林老太和孙大哥先后将小孙与小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小孙和小黄一起还款。

  法院经审理对这两个案子分别作出判决:林老太的案子,法院判决小孙单独向林老太还款。而孙大哥的案子,法院判决小黄和小孙共同还款。为何案情相似的两个案子判决却不同呢?

  经仔细比对,两个案件的具体细节有些不同。林老太借款时,是将现金交给小孙夫妇的,而孙大哥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黄。法官解释,就是因为这一差别,造成了两种不同的债务承担结果。

  原来,今年1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自今年1月18日起,如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原则上签字的一方对该债务负偿还责任。”法官说,这一司法解释彻底改变了之前“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夫妻双方原则上一概要负共同还款责任”的规定。

  因此,林老太一案中,在没有证据能证明小孙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林老太只能要求在借条上签字的小孙还钱。但孙大哥让小孙打了欠条后将钱打到了小黄的卡上,法院据此可以认为向孙大哥借钱是小孙夫妇的共同意思表示,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小孙夫妇虽已离婚并约定所有欠款由小孙一人承担,但该约定只有在小孙和小黄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孙大哥并无约束力,因此孙大哥可以要求小孙和小黄一起还款。

  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借钱给夫妻双方的,一定要让夫妻双方一并在借条上签字,这样,才能确保打官司时,可以向夫妻双方讨债。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