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落实这一要求在刑事诉讼领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发展提供了重大的发展机遇。检察机关如何顺势而为,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当前亟须攻克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应树牢三种理念。
证据裁判理念。所谓证据裁判理念,就是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将证据作为控诉与否的唯一指标。需要明确的是,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做强大控方,并不意味着要培育控方的强势和优越地位,而是要增强控方的证据裁判意识,提升控方以证据为归依的刑事指控能力,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要提升控方在法庭摆事实、讲道理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前阶段贯彻证据裁判理念必然意味着刑事指控方要秉持无罪推定的观念,这就要求公诉方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应先排除涉案嫌疑人无罪的可能,然后用收集到的事实材料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直至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协同指控理念。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控辩双方将争辩的关键点聚焦于庭审,从而决定审前程序之侦捕诉各环节的职能均要围绕满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需要而展开。应该说,审前程序的侦查、逮捕、审查等各个环节的诉讼目标具有同一性。虽然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架构设计来看,检察机关处于中间环节,其既是侦查程序的把关者,又是最严厉强制措施的决定者,应当发挥监督制约侦查的制度功能。但就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而言,相关部门之间应当牢固树立协同指控的理念。易言之,形成以公诉为指向,侦查、逮捕、审查密切协同的指控体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
监督制约理念。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以庭审为中心。毋庸置疑,如何有效发挥诉权对裁判权的监督制约功能,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应然要求。审前的协同指控理念并不意味着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要被侦查“牵着鼻子走”,而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过滤功能,纠错匡正是以公诉为主导的题中之义。有鉴于此,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要削弱检察机关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相反,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积极认真地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拓宽法律监督的路径,以期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发挥好保障性作用。
综上所论,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增强审前环节的侦捕诉合力,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而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理念、协同指控理念、监督制约理念是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