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运输途中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时常因为没有提取到相关指纹而使得认定行为人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相对比较困难。此类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来源于省外、行为人否认知情,相关毒品上家、下家尚未查实,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侦查人员更多地寄希望于行为人的供述,而忽视查获毒品时相关衍生证据的提取,笔者认为,应当引导侦查人员运用发散性思维,树立间接证据证明的理念,从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寻找证据予以佐证。
发散性思维应当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以发散性思维从每一条信息、每一份供述中发现其最大的价值,不断放大信息的外延,扩充侦查的范围和取证方向。虽然单个间接证据很难直接认定毒品犯罪的事实,但是间接证据可以证实毒品犯罪事实的某些环节或阶段,各个单独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决定了这些间接证据就是指控毒品犯罪需要搜集的证据。
比如,提前介入的某起网约车因交通事故而案发的运输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辩称只是帮人带物品并不知包内装有毒品,毒品包装上也未提取到相关指纹。在提前介入时经审查发现,扣押照片中用于包装毒品的袋子标注着一家异地药店的店名,于是建议侦查人员前往这家药店取证,后侦查人员在该家药店调取了监控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不仅证实了该包装袋来自该药店,而且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两天共在该店购买过8袋碳酸氢钠,也证实了被查扣的8包碳酸氢钠的来源。针对其中一包碳酸氢钠已经拆包用掉大半的情形,结合被查扣的毒品可卡因含量经鉴定均在37%至40%左右,要求侦查人员对所查扣毒品的其他成分进行补充鉴定,后经鉴定检出碳酸氢钠成分,这不仅印证了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包装毒品的行为,更印证了犯罪嫌疑人有使用碳酸氢钠掺杂毒品可卡因的行为。
发散性思维不仅要向前延伸,同时还要向后拓展。如上述案件中,办案人员对所扣押的手机进行勘验、检查,对数据提取转化,并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异地有与多人疑似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遂要求侦查人员前往取证。通过对多名吸毒人员的取证并与微信转账记录进行相互印证,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有异地多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最终全案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综上,对于当场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需要司法人员运用发散性思维,树立间接证据证明方式的理念,关注对衍生证据、细节性证据的收集、审查。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