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受递交的材料等。驻所检察谈话制度,作为日常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形式,可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深挖余罪漏罪及检举违规违法线索,在刑罚执行和场所活动监督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阶段在驻所检察工作中,日常的谈话制度包括了初入所谈话、临时提押出所谈话、未成年人谈话、重特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谈话、减刑谈话、在押人员主动约见检察官谈话等。多样的谈话类型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同级监督乏力、谈话笔录千篇一律、配套涉及亟待完善等问题。驻所检察室作为派驻看守所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部门,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必须不断探索工作的方式方法,完善驻所检察职能。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针对同级监督乏力的问题,要提升检察人员自身监督意识,树立主动监督的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可以建立上一级检察院定期巡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现象,要予以批评指正,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要向同级公安部门发送提示函。在看守所管理制度中,也有专门的入所谈话教育,但驻所检察人员应当认识到,看守所的谈话侧重于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维持所内秩序,而驻所检察监督,目的是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发现监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话针对的人群,除了初入所、外伤、未成年人必谈以外,涉及面可以适当拓宽,比如针对被使用械具、禁闭等管教方式较高的在押人员,是否也需要进行谈话,了解原因,适当做一些思想工作,坚持法治教育、道德引导等方法相结合,给予言语的疏导和用心的聆听,对于弱势群体更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和关怀,使他们在接受管教的同时,内心能够真正悔悟。
二是把握谈话时机,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解释。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在押人员的心理压力、思想情绪都有所不同,驻所检察官应区分不同办案阶段,把握谈话的时机。当在押人员接到判决书后,驻所检察官应及时与其谈话,以便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其对刑事判决的认服态度,促使驻所检察官认真分析法院的判决结果,告知其上诉权利,防止出现限制被告人上诉或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此外,许多在押人员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在谈话过程中对许多专业的法律词汇无法理解,例如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的告知,有没有检举立功的行为,检察官都应当用比较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进行耐心地解释。
三是创新相关工作举措。当前约见检察官一般通过投递检察官信箱反映问题的方式,方便在押人员反映和投诉问题,然而传统途径也暴露出诸多不足,如时效性比较差,保密性无法保障,亟待探索新的方式方法以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保密性。在驻所检察室逐步推广应用的在线检察官及检务公开系统平台,依托派驻检察室的两网一线,在每个监室、监狱的合适地点安装智能终端,连接到检察室以及驻所检察室主任手机上,系统接收到在押人员的诉求后,系统可以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检察官的手机中,检察官可登录到系统后台对诉求予以回应。一方面,在押人员随时可以在终端显示屏上提出请求、反映问题;另一方面,在检务公开系统设置的宣传类板块,可以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在押人员基本权益告知、驻所检察职能等。该应用系统符合了对派驻检察室的建设规划方向,是罪犯约见检察官高效、便捷、安全的绿色通道,若该系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在押人员众多而驻所人员不足的矛盾,保障在押人员提出问题、反映诉求的权利,有效提升智能化监管检察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