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营企业的刑事法保护,既包括刑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也包括刑事诉讼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首先要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目前刑法规定中有一些罪名,缺乏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力度。比如职务侵占罪,对比贪污罪来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起刑点是3万元,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普通企业工作人员,起刑点却是5万元。也即,民营企业法益受侵害达到5万元起才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法益保护这一角度来说,对民营企业显然未到达立法平等。又如,刑法规定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以及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当中的失职被骗罪,这些罪名较为周严地保护了国有企业,保障了国有企业不受非法侵害,而同等情形下民营企业主体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未来的刑法修订当中,应当给予同等规定来进行平等保护。
其次刑事诉讼法要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实践中,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容易与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民刑交叉时刑事诉讼法应该保持怎样的原则和界限?为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在立法上应提倡“先民后刑”,使得刑法真正处在各个部门法最后的保障法地位,基于这个理念,刑法应限制犯罪圈,刑事司法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严格界分个人和企业,不能因为个体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而对民营企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严格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经济纠纷案件中,罪与非罪常存在争议,很多的行为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能够判断它构成了犯罪,但在侦查阶段企业可能就已经被采取刑事措施以至于影响了实质不构成犯罪的企业的正常经营。
另一方面,在刑事法领域要全面落实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不要矫枉过正,如果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在很多措施上超出常规,超出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比如仅针对民营企业的附带不起诉,或是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优惠等,也可能会导致新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