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郭猛、曹志将提起公诉。
经查,2016年8月间,被告人郭猛、曹志将等人驾驶摩托车至武进区湖塘镇、钟楼区邹区镇等地,乘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放置于车内的拎包及现金,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70000元,其中被告人郭猛全案参与,被告人曹志将参与作案1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郭猛、曹志将提起公诉。
经查,2016年8月间,被告人郭猛、曹志将等人驾驶摩托车至武进区湖塘镇、钟楼区邹区镇等地,乘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放置于车内的拎包及现金,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70000元,其中被告人郭猛全案参与,被告人曹志将参与作案1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