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艘玻璃钢汽艇在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大桥以北国家级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采用丝网进行非法捕捞,捕获白鲢108.34千克、鳙鱼37.98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1323元。
2020年3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艘玻璃钢汽艇在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大桥以北国家级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采用丝网进行非法捕捞,捕获白鲢108.34千克、鳙鱼37.98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1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