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伊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伊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某小区,徒手扒开窗外铁丝网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窃得客厅橱窗内小猪储蓄罐1只,内有人民币共计2600余元。
2、202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伊某某至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7699元的黄金手镯1只及18K金戒指1枚。
9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伊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伊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某小区,徒手扒开窗外铁丝网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窃得客厅橱窗内小猪储蓄罐1只,内有人民币共计2600余元。
2、202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伊某某至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7699元的黄金手镯1只及18K金戒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