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7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约定比例提成、定期发放报酬等方式,组织黄某、崔某某、杨某某等多人提供卖淫服务,其中10月18日至20日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67600元。
2021年2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7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约定比例提成、定期发放报酬等方式,组织黄某、崔某某、杨某某等多人提供卖淫服务,其中10月18日至20日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6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