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杨某提起公诉,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聂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承包制梁场钢筋加工工作期间,与个体承运钢筋的被告人杨某合谋,在送货过程中多次采用空车进厂、以制梁场钢筋冒充运送钢筋或“一货两验”等手段骗取制梁场的验货单,并将该部分钢筋低价变卖给被告人聂某某, 合计共340余吨,价值人民币135万余元。被告人聂某某明知上述钢筋系被告人张某、杨某犯罪所得,仍然以2300元每吨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杨某于立案前已退出价值人民币104万余元的钢筋261.998吨。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赔偿被害单位钢筋66.096吨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