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8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清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8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清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