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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评|千日千钱 想象定罪
2019-04-30 15:0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文基

  罗大经《鹤林雨露》所载宋朝崇阳知县张乖崖将盗窃公库1文钱的小吏当场处死的判词,流传很广。案件肇因于一个小吏下班回家,张乖崖发现他神色可疑,经搜查,竟然从小吏的鬓角里找到了1文钱。原来,小吏刚刚到县衙的公库办事,顺手牵羊盗窃了1文钱,藏在鬓角里,自以为安然无恙,没想到竟然被火眼金睛的张乖崖逮了个正着。

  这个小吏竟然连公库的钱币也敢偷?张乖崖义愤填膺,喝令手下衙役狠狠地打他板子。小吏恼羞成怒,长期在官府当差,他也清楚盗窃1文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就大大咧咧地对张乖崖说,我只偷了1文钱,你最多只能打我板子,难道还能杀死我不成?

  古代社会官大一级压死人,小吏竟然明目张胆地挑战知县,岂不是自讨苦吃?搁在一般的知县,或许也就大人不计小人过,听之任之了,但张乖崖是当时有名的铁面知县、侠客文人,哪里容得手下小吏当众挑衅,为所欲为,于是大笔一挥,写下“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判词,并自己动手,将小吏当场斩首处死。

  张乖崖将恶意挑衅的小吏当场处死,似乎大快人心,毕竟小吏盗窃公库钱币,又故意顶撞知县,挑战国家法律。但这似乎应了那句古话,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不犟一个耳,一犟三个耳。以态度决定刑罚,与罪刑责相一致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

  居中裁判的法官,切忌感情用事,以个人好恶决定罪刑轻重。

  张乖崖的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之所以流传很广,是因为其中蕴含了深刻的哲学道理: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

  作为警示教育,前车之鉴,“千日千钱”有其积极意义,但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甚至于判处、执行死刑的依据,就值得推敲,甚至于完全站不住脚。毕竟,“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是纯粹的逻辑推理,小吏事实上只盗窃了1文钱,而“千日千钱”,只是一种可能,并未成为现实。而定罪量刑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主观臆断,以想象、推断作为定罪量刑处罚的依据。

  “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看起来很美,其实,既不合乎古代的司法要求,更不合乎现代司法理念。

  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行为,必须从量变达到质变,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从古到今,赃物的多少都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与依据。如果盗窃1文钱就作为犯罪定罪量刑甚至于处死,就不是罪刑责相适应,而是滥用刑罚,不仅不利于惩罚犯罪,反而混淆罪与非罪。重刑滥罚,并非惩治犯罪的灵丹妙药,而适得其反。即使是人们深恶痛绝的官吏监守自盗类的职务犯罪,也必须以一定的涉案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才符合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益。

  当然,我们并非吹毛求疵,苛求古人,而是闻者足戒,提醒今人。“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往往是被人们作为古代经典判词推广的。其实,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不科学合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欣赏古代判词,不能只是满足于语言文字的形式,而应该内容重于形式,而不能以讹传讹,要么全盘否定,要么全盘接受,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