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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评|为正义的达成打上一块补丁
2019-11-22 11:23:00  来源:检察日报

  世上没有绝对的常识,只有相对的叵测。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人士来说,倘若在犯罪嫌疑人已经主动招供,指认埋尸现场,并事实上挖出尸体的情况下,案件的定性几乎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以真实事件为背景拍摄的英国6集迷你剧《忏悔》,用看似荒谬却又合情合理的剧情,颠覆了法律人惯常的思维模式。更吊诡的是,办案警察亦因为“侦破此案”而遭受了名誉受损、丢掉工作的人生滑铁卢。

  故事围绕警方侦破一起女孩失踪案展开,被害人叫思安。直至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距案发已过去数小时。怀抱着一丝能使思安生还的希望,探长富尔彻迫切想知道失踪女孩的下落。为此,他不惜冒着违反《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业务守则的风险,单独讯问了嫌疑人,并在一番攻心之后,成功取得了嫌疑人的自认。可是,结果却令人沮丧:思安已经惨遭杀害。

  出乎意料的是,似乎良心发现的嫌疑人又主动供认了数年前杀害另一位女孩并埋尸荒野的事实,同时亦指认了埋尸现场。不久,警察果真在此处起获了另一具尸骸。经鉴定,这具尸体是思安的邻居——已经失踪多年的贝基。

  就在所有人称赞富尔彻高超的办案能力时,剧情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辩护律师到场后,嫌疑人开始保持缄默,对警察的所有问题均以“无可奉告”应对。律师则援引《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指责富尔彻在没有律师到场的情况下,私自讯问嫌疑人的行为违法,以此获得的证据不应被采信。由于缺失了口供,最终嫌疑人仅因杀害思安被判处25年监禁。

  更棘手的是,贝基的父亲向独立警察投诉委员会投诉富尔彻故意违法,妨碍了为他女儿取得正义。富尔彻被停职接受调查,独立委员会判处其存在执法行为不当……

  焦点集中于《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本身:以约束警察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的“良法”,却异化为放纵犯罪的“帮凶”。即使在民意压力下,该法引起了英国首相的关注,但最终,对于警察权力心存警惕的立法机关仍然决定不对该法作出修改。在他们看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也当然属于正义的一部分。

  不过,在贝基家人不懈的努力下,五年后,新上任的法官认为富尔彻取得的证据系嫌疑人自愿供述,并没有受到强迫,应当予以采信,否则将会对警察办案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最终,嫌疑人重新接受调查,并被改判为终身监禁,给正义的达成打上了一个补丁。

  案件虽然了结,但对《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反思远没有结束。结尾,主持人与富尔彻之间有一段对话:为了防止警察肆意践踏人权,必须要把警察的权力关进笼子,但过于僵化的执行,又将被害人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这是所有人想要看到的结果吗?

  抛开限制权力与惩罚犯罪的宏大命题,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在法律并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对于贝基一案的认定,为什么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其实正在于司法人员对法律本身的解读。法律从来不是僵化刻板的,而是保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是由语言的模糊性本身所决定的。从这一角度来看,由于《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所引起的巨大争议,与其说是法律本身所引发的,毋宁说是操作法律的人士的不同见解所导致。

  比照现实,值得警惕的是,随着疑罪从无等现代司法理念深入人心,以及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地,办案人员似乎普遍存在着一种保守的固化思维认知。例如,由于盗窃罪是数额犯,在很多情况下,盗窃数额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而实践中这一关键事实往往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此时,如何认定诉讼两造的言词证据,就成为考验办案人员司法智慧的契机。而这涉及到对证据可信度的对比,应该结合双方所处的诉讼立场、事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个人经验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然而,现实是:办案人员往往不加以深入比对具体事实,就轻易按照“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基础。

  又如对权威部门专业意见的过分依赖导致诉讼活动陷入僵局。实践中,由于涉案物品或灭失、或报废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的案例比比皆是。此时,即使是手机之类的常见物品,办案人员也会因为没有鉴定意见而无所适从。而实际上,通过购买发票、使用年限等书证或者言词证据来实现对手机价值的衡量判断,完全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办案人员早已习惯了相关待证事项由特定的证据形式予以佐证,以至于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形式在证明效果上信心不足”。宁愿不追究犯罪,也不能冒着办错案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进而滋生出“用常识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法律面前似乎都成了问题”的司法怠惰情绪。

  关键是,这种司法怠惰还往往被遮蔽在疑罪从无的“司法专业化”光环之下,使得办案人员浑然不觉。司法固然需要专业化,但脱离普通人的认知常识而空谈专业化的思维路径,无异于缘木求鱼,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