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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
2020-06-24 16:57:00  来源:检察日报

  正当法律程序概念起源于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作了令人难忘的表述。由于英国殖民主义入侵,这一思想被带到了美国。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作出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在历史长河中,尤其是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美国的正当程序已经发展到不再仅限于要求行政部门如何执法,也涉及立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也就是说,正当程序已经具有了实体方面的重要性。为此,作者总结道:“程序是法院永远关注的重点,但是,实体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多样化,正如经济和社会的需求不断变化一样。”其中,示范性案例(范式)就曾经记录下了这种进步。

  “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吗?”这一问题曾在普通法的历史上被反复提起,甚至被用来定义英美历史上的重大宪政要素。一个人宣称对自己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的问题第一次出现于一本关于英国法律的古老书籍之中,此后,在皇家医学会诉博纳姆一案中得到确切回答,时任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的爱德华·柯克爵士认为,医学会并未被授予监禁无照开业医师的权力,而只是有权处理医师的不当治疗行为,“一个人不应该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为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箴言。”从该案中,柯克事实上表明了这样一种态度:普通法支配着法律,与普通法上的权利和理性相悖的法律无效。这种思想也被重述为:“与宪法相矛盾的法律无效。”

  “剥夺甲方财产而授予乙方的法律”这一范式出现于蔡斯法官在裁决考尔德诉布尔一案中,然而,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清晰的宪法条文可以作为依据。作者认为,应该把这一格言的用法放在宪法史上去考察就可以得到充分说明:这一格言存在的问题可能不在于剥夺本身,而在于其他的东西。在早期的案例中,关键词可能实际上是“财产”而不是“剥夺”,此后,问题演变为重点不在于是不是“公用”或者给予“公平的补偿”,而在于占有(或者剥夺)本身。至于一部剥夺甲方的财产而授予乙方的法律是否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则取决于宪法的规定和解释宪法的法官,从而使得“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的外壳下被赋予了实体性内容。

  随着判例的延续,正当法律程序逐渐被赋予经济内容,以及渗透到生育控制、堕胎案等非经济领域,可以说,正当程序原则已经大大脱离了它原有的含义。只是有一点事实不容掩盖:行政行为依然受到正当程序的拘束,“而且,正是因为正当程序的程序保障变成了另外的对专横立法的实体限制,所以,防范行政专横的程序保障就演变成了对抗恣意行政行为的实体性限制。”

  作者再次总结了正当法律程序的三个案例性范式:一是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昭示了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它“绝不仅仅是对技术上的一丝不苟的要求,它还具有动摇权势的潜在能力”。二是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表明了实体性的正当程序,作者引用了斯托利大法官对威尔金森诉利南案的判决:“通过立法行为使甲的财产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转移给乙,我们知道……没有一个判例认为这样行使立法权是合宪的。”三是剥夺甲方更多彰显的是非经济的实体正当程序,“剥夺权利,无论是被立法机关剥夺还是被行政机关剥夺,都必须具有正当性,而且不得专横地行使权力。”

  作为该书的总结,作者通过对普通法司法规则的描述表达了对正当程序的理解:“在美国,当正当法律程序被采纳作为一项宪法标准的时候,与之相随的是普通法从案件到案件的判决方法。‘相似的案件应当获得相同的判决’……正当程序的标准不会在每一代法官手里都被重新化为公式;它,不论好坏,都将与过去联结一起。就像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被认为违反正当程序一样,因为它就如同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一样糟糕;而且就像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让位于剥夺甲方一样,所以,对那些违反正当程序的新主张,需要通过与过去判例比较才能作出判断。”

  笔者认为,正当法律程序作为普通法的一项制度,始终秉承普通法的传统——遵循先例原则,而过去的司法实践已经铸就了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与实体的结合体,因此,无论未来怎样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在核心不会改变,这也是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力量所在,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面对呼格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一方面应当提高办案机关及其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侦查、取证等都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转变理念,一改以往那种“轻程序,重实体”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法律理念,并将程序正义真正融入司法办案各个环节,冤假错案才能得以有效避免。

  本书以简洁的语言、开阔的视野总结了正当法律程序五百年发展的恢弘历史,便于人们准确了解这一程序所包含的广泛的问题;以独特的研究方法,即用典型案例阐述这一普通法的重要公式——正当法律程序,便于人们迅捷了解这一程序的核心要义。该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声誉,权威人士这样评论:“本书是一颗闪烁发光的宝石,它对每一位读者都有或多或少的益处。”可以说,该书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所珍视,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放在自己书架的显著位置。

  编辑:潘人杰